时间:2022-12-29 05:14:47来源:法律常识
甲某在微博中为加V认证的微博知名博主,微博粉丝2万名,经营一家奶茶店,并在点评应用上投放了团购、点评服务。
乙某因与甲某存纠纷,便对甲某经营的奶茶店进行恶意点评,譬如“茶可以说很一般,奶茶真的超一般,可可满满,也是难吃的一批,像屎一样的感觉”、“第三者插足别人婚姻、破坏别人家庭”、“三观极其不正,喜欢颠倒是非得人。就是个垃圾”等明显贬损含义的词语吸引他人关注,并将甲某本人真实姓名、照片发布至该网站,在网站上获得大量的浏览量,致使不明情况的消费者在该网站上对甲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乙某不仅仅在点评网上散布,还通过微博、微信社交性网络平台,大肆在微博、微信上向他人发送甲某的个人信息、照片及涉嫌侮辱、诽谤等内容,致使多人在甲某的微博、微信上留言发布恶意攻击及骚扰评论,造成甲某焦虑状态、睡眠障碍、重度抑郁、精神异常。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乙某需立即停止侵害甲某的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某赔礼道歉,并为期一个月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致歉声明,为甲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赔偿相关损失的民事法律后果。
明裁说法
微博、微信、大众点评、美团等社交类、生活类app覆盖了生活方方面面,极大的丰富了群众生活衣食住行。但是互联网时代各类资讯类、社交类app也将很多未经筛选的信息高效率的传播,尤其是某些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甚至于对当事人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这就警示社会每一名公民,互联网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大家应当谨慎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违法诽谤他人名誉权,以泄露、公开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可能被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