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周边刑辩律师哪里找,开设赌场罪 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时间:2022-12-29 05:55:15来源:法律常识

开设赌场罪案件无罪判决的八大裁判要旨摘录

目录

1、入职时间短,没有为赌场经营提供直接帮助的,只是做饭和赌场关门后的看屋等后勤辅助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2、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3、认定开设赌场并提供场所、赌具,抽头渔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

4、无法查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5、顶包承认是开设赌场老板被判开设赌场罪后,被查清事实的,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原审被告人开设,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

6、认定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占股份的证据只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属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7、没有证据证实一般参赌人员有开设赌场合股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参赌人员没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

8、被告人受雇佣至赌场务工,主观恶性小、作案时间短,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主要观点摘录

1、入职时间短,没有为赌场经营提供直接帮助的,只是做饭和赌场关门后的看屋等后勤辅助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15号:被告人于某辩称其在赌场工作仅二十天有余,平时帮忙做饭,买过一次菜,工资还没有发过,同案犯李某甲当庭供述没见过于某几回,不清楚被告人于某负责什么,同案犯张某甲、柳某、冯某甲均当庭供述被告人于某只在赌场工作了二十天左右,只是帮忙做饭、赌场关门后于某在赌场看屋子,本案五名被告人对于某在赌场内的工作供述基本一致,故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789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但云飞经营的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被告人但云飞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被告人但云飞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综上,被告人但云飞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云飞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

3、认定开设赌场并提供场所、赌具,抽头渔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刑初367号: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来冠虽为涉案场所的实际所有人,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即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首先,杨来冠将涉赌房屋租赁给他人,不直接管理该房屋;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赌场所内的赌具即牌九是由杨来冠提供的;再次,关于营利的问题,现只有证人证言称在该房屋内赌博后庄家都会放50元场地费在桌子上给房主,缺少直接证据,该钱庄家给没给,是否给了杨来冠均不确定。此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50元场地费是由被告人杨来冠收取的,杨来冠也始终否认其收取过场地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来冠犯开设赌场罪,因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罪名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瑞道犯开设赌场罪能否成立。经查,第一,被告人何瑞道是在见有人欲玩牌九赌博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第二,被告人何瑞道仅是在被告人杨来冠名下的场所内当庄,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共谋,或被告人何瑞道认识到其是在与被告人杨来冠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告人何瑞道亦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瑞道犯开设赌场罪,亦缺乏证据,对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来冠、何瑞道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来冠、何瑞道犯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杨来冠、何瑞道无罪。

4、无法查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第417号: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欲在其酒厂开设赌场及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日两次在其酒厂设立赌场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以及本案关键人“小强”亦未到案,故现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顶包承认是开设赌场老板被判开设赌场罪后,被查清事实的,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原审被告人开设,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再7号: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原审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卫东有罪的证据中被告人牛卫东的供述、证人雷某、梁某、江某的证言发生变化,原审被告人牛卫东在原审供述涉案游戏厅是其一人开设由其负责管理。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又供述刘柏源指使其到公安局自首,其对警察说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巷红宝酒店游戏厅是其开的假话。证人雷某在原审及2019年4月17日之前的证言,证实涉案游戏厅的经营者是原审被告人牛卫东,而2019年9月3日的证言却又证实牛卫东未在涉案游戏厅干活及在公安机关说的游戏厅被查是“牛牛”出面解决,是其乱说的,因为刘浩楠游戏厅的事情是“牛牛”顶缸了,所以其把这些事情就推到了“牛牛”身上去,根本不清楚是谁操作的。证人江某在原审的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牛卫东是涉案游戏厅的老板,而2019年4月24日的证言又证实害怕刘浩楠等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其当时指认了“牛哥”是红宝酒店对面游戏厅的老板,这个指认不真实,老板其实是刘浩楠,但是其没有说真话。其不认识也没见过牛哥。上述证据存在相互矛盾。公诉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证人马某、王某4、张某1、张某2、黎某、李某4、臧某、张某3、童某、朱某、高某、牛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审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卫东开设赌场的事实存疑。故,原审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原审被告人牛卫东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游戏厅是原审被告人牛卫东开设,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牛卫东有罪。综上,原审被告人牛卫东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认定牛卫东构成开设赌场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牛卫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6、认定被告人参与开设赌场占股份的证据只有同案犯供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属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刑初1号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均为同案犯孙于坤及被告人董春阳、李建忠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被告人供述不仅是单个被告人的供述,还包括共犯被告人的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映了法律对口供慎之又慎的态度,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都要求对口供进行严格审查,对其证据效力进行合理判断。共同犯罪中,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无法确定的,刑事案件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应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当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属孤证,系待补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宏犯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刘宏无罪。本院对刘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7、没有证据证实一般参赌人员有开设赌场合股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参赌人员没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刑初1125号: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是该赌场的股东,赌场股东均不认识曾祥爱,是第一次见曾祥爱,被告人曾祥爱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始是在“小川”门头上参赌,当“小川”离开后,他坐在“小川”门头的位置,帮“小川”翻牌赌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以上事实有同案人印某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南恒党、谢妹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祥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祥爱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祥爱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被告人曾祥爱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

8、被告人受雇佣至赌场务工,主观恶性小、作案时间短,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刑初2025号: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刘晓云、林登辉在有营业执照的莲发棋牌室担任收银员,从事收银、兑换筹码、招待客人等一般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的固定薪酬。被告人刘晓云在棋牌室务工2个月,被告人林登辉务工25天,作案时间短。被告人刘晓云供述,在客人去卫生间的时候她会“顶脚”一两把。被告人林登辉供述其曾参与顶脚一两次,但是在三名老板和职业顶脚都不在棋牌室时,在“香姐”的许可下才去顶脚,输赢是“香姐”的,没有提成。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均没有提及林登辉、刘晓云有“顶脚”行为,可见,林登辉、刘晓云“顶脚”不是常态,只是偶尔发生。综上,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受雇佣至赌场务工,主观恶性小、作案时间短,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作者简介——

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州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曾获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广州律协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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