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7:30:19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23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风,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案发前任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9年6月提前退休,住涡阳县。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11月5日被涡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宁,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检二刑诉〔202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风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同日立案受理。公诉机关以利检检二刑变诉〔2020〕3号变更起诉书决定书,于2020年8月19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检飞、检察官助理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风及其辩护人胡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风在任涡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6.15万元。
(二)徇私枉法罪
2014年3月3日,常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4月10日,常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份的一天,常某向张某风介绍了其危险驾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问其能否判处缓刑。张某风表示案件可以判缓刑,但两个案件不要一起起诉到法院,让其找人帮忙。
2014年12月23日,常某危险驾驶案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前常某遇见张某风并说了法院通知参加危险驾驶的庭审。同日,张某风签发了常某危险驾驶案判决书。常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2月31日,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常某按照张某风的安排,为了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要在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内起诉到法院,常某多次找人帮忙。
2015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风在涡阳县体育广场遇见常某。常某表示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快起诉至法院了,希望张某风帮忙判缓刑,张某风答应提供帮助。2015年9月15日,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分给武某审理,张某风安排武某给常某判缓刑。在案件开庭前,为了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处缓刑,张某风安排常某做武某工作,常某安排张某风的安排给武某送了一箱高炉十年白酒和两条软中华烟。
2015年11月5日,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开庭审理,张某风担任审判长,武某任审判员,审理期间常某隐瞒了自己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常某为了案件能判处缓刑到张某风家送给张会风5万元人民币,张某风收下并安排常某做法院审委会成员的工作。在案件合议时,武某按照张某风的安排给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意见。2015年11月18日,涡阳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讨论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审委会上张某风没有将常某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向审委会委员介绍,使得判处常某缓刑的意见顺利通过。2015年11月18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会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被告人张某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风当庭供称:
1.2005年之前收受的钱款有部分被其用于为公开支。
2.指控受贿第53起的30万元是于某5家人用于缴纳罚金的,其没有跟案件承办人打招呼。
3.其在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提出建议被采纳,应属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
1、受贿部分,被告人张某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徇私枉法部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张某风已退出全部赃款,在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提出建议被采纳,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的事实
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风在任涡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6.15万元。案发后,张某风退出赃款112.7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8年,被告人张某风在审理李某1玩忽职守案期间,李某1请张某风给其案件帮忙关照,到张会风家中送给张会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及自书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1年8月14日,高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期间,张某1请张某风给高某案件帮忙关照,到张会风家中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21、张某1、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2年10月8日,蒋某1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在审理。期间,蒋某2请张某风在蒋某1的案件上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后蒋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蒋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3年,被告人张某风在审理梁某夫妇假钞案过程中,经范某引荐,纪某到张某风办公室送给张会风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及自书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3年3月19日,邓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期间,邓某家属袁某到张某风家中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对邓某案件给予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4年,郑某1为其哥哥郑某2劳动教养期折抵刑期一事请被告人张某风帮忙,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调解协议书、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郑某1、岳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6年4月3日,戚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被告人张某风审理。2006年4月的一天,戚某朋友马某1到张某风办公室,请张某风帮忙判处缓刑。2006年4月14日,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马某1为感谢张某风到张会风办公室送给张会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戚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6年4月12日,周某21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期间,在涡阳县福宝阁茶楼,杨某1请张会风在周某21的案件上给予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2、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交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6年9月25日,张某2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2006年9、10月的一天,何某1请张会风给张某2案件帮忙关照,并委托周某22到张会风办公室送给张会风0.3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何某2、何某1、周某2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9年12月2日,张某3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审理期间,周某22到张某风的办公室请张某风帮忙对张某3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送给张某风0.2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2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0年9月15日,席某1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会风在审理此案期间,王某1请张某风给席某1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2万元购物卡。在张某风的帮助下,席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0年11月2日,韩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该案开庭后的一天,于某1到张某风家中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请张会风给予韩某的案件帮忙关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于某1、高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会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10年11月3日,龚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2010年底的一天,朱某到张某风的办公室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对龚某的案件帮忙关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10年11月3日,周某23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在此案开庭前的一天,周某24请张某风对周某23的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会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24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10年11月3日,郑某2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某风审理。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栗某为请张某风帮忙给郑某2判轻一些,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栗某、郑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13年,耿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马某1请张某风给耿某1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肖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2013年4月22日,李某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审理期间,方某请张某风帮忙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判处缓刑,送给张会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方某、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13年7月10日,罗某1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王某1请张会风给予罗某1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3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13年8月30日,李某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席某2请张某风给李某4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席某2、程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13年11月7日,马某2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王某2请张某风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给予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3、李某5、王某2、赵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一)2013年9月15日,王某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审理此案。2013年底的一天,在张某风家建房工地处,木某给张会风0.5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对王某3案件给予帮忙关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穆某、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二)2014年9月26日,张某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审理此案。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张某4姐姐张某5请张某风在张某4案件上帮忙判轻些,送给张某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5、李某6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三)2014年11月4日,于某2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开庭之前的一天早晨,于某2到张某风家请其帮忙,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当晚,将该1万元现金退还给于某2。2015年6月10日,于某2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后的一天,于某2为感谢张某风的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于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四)2015年1月13日,程某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程某2请张某风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给予关照。经张某风打招呼,后程某2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后的一天,程某2为感谢张某风的帮助送给张会风0.2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程某2、张某6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15年3月26日,姜某1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姜某2请张某风给姜某1的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姜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15年7月16日,徐某1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审理此案。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徐某1为其案件请张某风帮忙,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1送给张某风0.2万元购物卡。2016年8月24日,徐某1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张某风帮忙,徐某1送给张某风0.3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七)2015年8月31日,杨某2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周某25请张某风给杨某2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25、周某26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八)2015年9月7日,姚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时某1请张某风帮忙协调姚某的案件,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时某1、武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九)2015年11月6日,王某4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王某4姐夫刘某1张某风给王某4的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邱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2016年1月25日,李某7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审理此案。在案件判决前的一天,李某7朋友转某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在李某7的案件上给予帮忙。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转某、李某7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一)2016年1月25日,王某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武某主办,张某风担任审判长。该案审理期间,王某7和魏某1请张某风帮忙给王某5判处缓刑,送给张会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魏某1、王某7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二)2016年2月19日,何某3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2016年3月的一天,何某3母亲马某4委托王某8请张会风给何某3的案件帮忙关照。后王某8到张某风家中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8、马某5、张某6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三)2016年8月29日,罗某3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4请张某风给罗某3的案件给予帮忙关照轻判些,送给张某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7、罗某4、孙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四)2017年2月21日,于某3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2017年3月,李某8请张某风给于某3案件帮忙照顾,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8、史某、于某4、武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五)2017年5月23日,杨某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杨某3的朋友王某9请张会风对该案给予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2019年5、6月,张某风将王某9送其的1万元现金退给杨某3。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3、王某9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六)2016年11月29日,姚某因犯偷越国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后姚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程某2为姚某申请监外执行一事请张某风帮忙,同程某3到张会风家送给张某风5万元现金。后经委托诊断鉴定,姚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9月2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姚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张某风将上述5万元退给程某2。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程某2、程某3、孙某2、刘某3、武某、徐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及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七)2017年5月18日,蒋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李某9请张某风给该案关照,到张会风办公室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9、蒋某2、国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八)2017年6月8日,呼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审理此案,后呼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马某1请张某风为该案件协调,送给张某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马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九)2017年2月21日,张某8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李某10找到张某风请帮忙从轻处理。该案判决后,李某10为表示感谢送给张某风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涡阳县人民法院补充侦查建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10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武某办理杨某4销售伪劣产品案。王某2找到张某风请其帮忙从轻量刑,送给张某风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证人武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一)2017年7月5日,袁某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王某10请张某风给该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会风0.3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袁某3、翁某、王某10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二)2017年8月,张某9办理郭某1和周某27民事诉讼案件。在此案办理期间,郭某1请张某风帮忙在审判委员会上为其说有利的话,送给张会风2万元现金。2018年初,该案再审时,郭某1请张某风帮忙协调再审人员关系,又送给张会风3万元现金。2019年8月,张某风以转让其儿子张某10在涡阳县XX商贸有限公司股份的形式,将上述5万元退还给郭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民事判决书、涡阳县XX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郭某1、张某9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三)2017年8月29日,许某1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徐某3请张某风给许某1的案件帮忙关照,两次到张某风家中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陆某1、徐某3、刘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四)2017年9月20日,魏某2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此案审理期间,李某9找到张某风请给予照顾,送给张某风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9、赵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五)2018年,被告人张某风在审理沈某1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期间,刘某4请张某风帮忙让肇事方尽快赔偿受害方,送给张某风0.3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尹某1、刘某4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六)2018年7月,张某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11请张某风帮忙找办案人打招呼给予关照,送给张某风0.3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唐某1、张某11、张某1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七)2018年,因杨某5与王某11经济纠纷一案,张某13、杨某5到张某风办公室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帮忙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13、杨某5、孙某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八)2018年2月6日,李某1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王某12请张某风给予该案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6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2、张某14、张某15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十九)2018年2月份,被告人办理盛某1开设赌场罪一案。期间,王某13找张某风请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3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2018年3月7日,周某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周某28请张某风给予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28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一)2018年3月16日,耿某2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张某15请张某风在该案件上从轻判处,送给张某风2万元现金。2019年5月,张某风将该2万元退还给张某15。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15、李某9、张某7、耿某2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二)2018年4月17日,张某16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件期间,马某6、张某17请张某风对该案给予关照,送给张某风0.3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6、张某17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三)2008年4月25日,于某5因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捕(在逃)。2018年1月,于某5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抓获。2018年5月左右,于某6托于某7请张某风帮忙提前做安排。后于某7、于某6到张某风家把于某5案情说了,张某风表示可以办并让于某7、于某6先找被害人出具谅解书。2018年6月左右,于某7、于某6带着谅解书和30万元现金到张某风家,张某风表示尽量办理。2018年6月27日,于某5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案件宣判前,张某风请案件承办人从轻判处。2018年8月19日,于某5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判决后,于某5上诉。2018年10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某7、于某6向张某风要钱,张某风安排以借款的名义由其妻子刘某3和于某7签订借款协议。经于某7、于某6多次催要,张某风还给于某6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刑事判决书,证明2018年8月29日于某5犯抢劫、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
(2)刑事裁定书,证明2018年10月30日亳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于某5上诉,维持原判。
(3)借款协议,证明2019年3月18日刘某3和于某7签署30万元借款协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7的证言:证明于某52008年因为抢劫罪、盗窃罪被网上追逃,2018年初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抓获。2018年刚过完春节的一天,于某6让他找张木风帮忙做工作。后他到张某风家,把于某5抢劫案的情况简单说了一下,并问张某风能否判轻点。张某风说不太好办。后于某6问他张某风怎么说。他说不太好办。于某6说该花的钱咱花。他又给张某风打电话,张某风说这事能拿多少钱。他说不给你拿个二三十万吗。张某风让他和于某5家人去一趟。他给于某6说张某风讲可以办,他们给张某风拿二三十万,于某6表示可以。第二天上午,他和于某6一起到张某风家,张某风说这事可以办,并让他们先找被害人出谅解书。2018年6月份一天晚上,于某6说谅解书对方出好了,让他一起再去找张风。第二天于某6准备了30万现金带着他到张风家,于某6将装有30万现金的袋子放在客厅桌上,他们就走了。2018年8月,于某5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他们两个去找张风,张风说钱没有送掉,让于某6上诉,等案子发回后他再操作。后来案件被亳州市中院维持原判。他和于某6去张某风家要钱,张某风说事没办好,钱也没花出去。2019年3月份,他和于某6去张某风家里,张某风家属拿出来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借款协议,又拿了1万元现金,说这先算利息,余下30万算张某风家属借的,然后张某风让他在协议上签名字,燕某1是中间人。之后,他多次问张某风要钱,张某风给于某65万元。又过了三个月,张某风的家属给了于某64万元。
(2)证人于某6的证言:证明于某5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抢劫罪和盗窃罪被网上追逃,2018年1月份在浙江被抓获。他托于某7帮忙向张风打听能不能在于某5的案子上给帮忙判轻点。过了两三天于某7说张风说这事不好办,张风问他能拿多少钱,当时于某7给张风说能拿二三十万。过了几天,他和于某7去张某风家把于某5的案件给张某风介绍了。张某风说等到法院以后先看看材料再说。张某风还问他能不能找到受害人出份谅解书。2018年6月份,他告诉于某7谅解书出好了,并让于某7帮忙问这个案子能判多长时间,之后于某7告诉他张会风说能判五至八年。第二天,他带着30万元现金就和于某7去张某风家,他请张会风在于某5案上帮忙从轻判决,掏出3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放在了客厅桌子上。2018年8月份,于某5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半。他和于某7去找张某风,张某风让他们上诉,等案子发回后再把这个案件判轻点。后案件被亳州市中院维持原判。他和于某7找张某风,张某风说钱也没花出去,让他接着申诉。十多天后,他和于某7去张某风家,张某风家属拿出来事先准备好的借款协议和1万元,说30万元算张某风家属借于某7的钱,1万元算是利息。他说1万块钱算还的本金。借款协议上签了于某7的名字。过了两个月左右,张某风给他5万元。又过了3个月左右,张某风家属给他4万元。这张借款协议是假的,目的是为了躲避他给张某风送30万元的事实。
(3)证人燕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上半年,刘某3给他打电话说她之前借于某730万元,让他给于某7说先打个借条行不行。当天晚上,他给于某7打电话让其明天来张某风家一趟,先打个借条。第二天,于某7、于某6去的张某风家里。他直接上楼回单位了。十分钟左右,刘某3喊他下楼,让他做中间人,他直接在借款协议中间人上签名了。刘某3拿1万元给于某7说是利息,于某6说算还的本金。张某风说这30万元钱算是借于某7的钱,还安排于某7不要对外说送钱的事。
(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6月份,于某7和一个男的到她家来找张某风,当时那个男的拿着一个包。他们好像说一个案件的事。他们走时,张某风拎着袋子回来了,告诉她说这袋子里面都是钱。七月份,她用这笔钱还了贷款。后来,她和张某风都找过于某7要退这笔钱,于某7一直没来拿。她们给于某7说算是借的钱,她要给于某7打借条。2019年3月份的一天,张某风让她与燕某1联系,让燕某1通知于某7来家里打借条。后于某7、于某6到她家,张某风讲给1万元算是利息,于某6讲算本金。张某风讲送的30万元钱不要向外说,让她给于某7打个借条。这时她就拿出一张用电脑打好内容的借款协议,她与于某7分别签了字,燕某1作为中间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之后,她先后两次还给于某7九万元。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上半年,于某5的案子被起诉到涡阳县人民法院,由她主办。开庭前,张某风找她说于某5的案件是其朋友的一个事,希望能关照一下给于某5判轻些。后期张某风又找过她,她一直推脱没有和张某风见面。通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某5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3、被告人张某风供述与辩解:2018年4、5月份的一天,于某7到他家把于某5抢劫案的事讲了,问他这事可管判轻点。他说不太好办,案件到了再讲吧。过了几天,于某7又联系让他帮忙办于某5的事。他讲办事得请客送礼,其家里能拿多少钱。于某7讲不得给你拿两三万吗。第二天上午,于某7带着于某6到他家,他说这事管办,等案件到法院后看看材料再讲。他叫他们先找被害人出谅解书。过了半个多月,于某6拿谅解书给他看,他讲会尽量办,先给李某3打个招呼看看情况吧。于某6把一个袋子放在他家桌子上就朝外走。他问袋子里是什么,于某7、于某6讲是30万元。他让他们拿回去,他们说于某5的案件你多费点心,这钱你看着花。他拎着袋子追到电梯口,他们已经下电梯了。刘某3看到这么多钱后问于某7拿这么多钱干什么,他讲是办事的。刘某3讲把这30万元先给她用还贷款,他讲好。在该案宣判前一天,他到李某3的办公室给她讲了于某5的案件,请她照顾一下从轻判处。2018年8月于某5被判了十一年六个月。于某7、于某6问他还有没有办法。他说钱没花掉,罚金也没缴纳,你们上诉,等案件发回重审以后看能不能判轻点。2018年10月,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他通知于某7和于某6到他家,说过几天退给他们30万元,这事别往外讲。他安排刘某3让燕某1通知于某7来家里打借条。他讲给于某7他们一万块钱利息,送的30万元钱不要向外说。于某6讲这一万元算本金。然后刘某3与于某7分别签了字,燕某1作为中间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于某7又向他要过几次钱,刘某3先后两次还给于某79万元。
(五十四)2017年9月25日,吕某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燕某2请张某风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此案时给予吕某1帮忙关照,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燕某2,吕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五)2017年11月15日,宗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程某2到张某风家送给张会风0.5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帮忙找案件承办人打招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程某2、李某12、李某1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六)2018年6月6日,张某18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风在审理此案期间,吴某1和侯某1请张风给张某18的案件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吴某1、侯某1、刘某3、李某1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七)2018年,涡阳县纪委监委审查张某19违纪案件。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某19为能得到从轻处理请张某风帮忙找审查调查办案人员协调关照,送给张某风0.45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涡阳县纪委关于给予张某19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等书证,证人张某19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八)2018年6月13日,梅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荆某1请张某风给该案件给予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后梅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宣判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该案一审判决,梅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张某风将1万元退给荆某1。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荆某1、张某20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十九)2018年7月26日,沈某2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沈某2和王某14请张风找办案人打招呼给予关照,送给张风0.6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沈某2、王某14、唐某1、蒋某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2018年9月12日,徐某4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施某1请张某风给予关照,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施某1、徐某4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一)2018年10月6日,姜某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此案审理期间,唐某1送给张某风0.5万元现金,请张某风给姜某3的案件帮忙关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唐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二)2018年10月28日,田某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田某2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起诉到涡阳县人民法院。张某风审理此案期间,杨某6受周某29委托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请张某风对田某1案给予帮忙判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6、周某29、田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三)2018年11月25日,尹某2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件期间,马某6和尹某2的家人请张某风对该案给予帮忙关照,送给张会风0.3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6、张某21、刘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某风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四)2019年1月1日,侯某2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侯某3委托张某13请张某风在该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13两次共送给张某风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13、侯某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五)2019年1月3日,张某2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某风在审理此案期间,王某1请张某风在该案件上给帮忙关照,送给张某风0.3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张某2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六)2019年4月8日,孟某2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马某7到张风家中送给张会风1万元现金,请张风找案件承办人帮忙协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马某7、蒋某3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七)2019年2月的一天,袁某4、周某210为高某2参加邪教一案请张某风帮忙尽快开庭判处轻点,送给张会风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书证,证人张某24、袁某4、周某210、刘某3、马某8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十八)2019年5月20日,田某4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2019年7月的一天,石某请张某风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送给张某风0.5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石某、蒋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会风的供述与辩解及交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徇私枉法的事实
2014年3月3日,常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4月10日,常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7日,万荣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涡阳县公安局管辖。2014年12月16日,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3日,该案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前,常某遇到张某风,并向张某风说了参加危险驾驶庭审的情况。同日,常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书由张某风签发。
2015年8月份的一天,常某向张某风表示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快起诉至法院了,希望张会风帮忙判缓刑,张某风答应提供帮助。2015年9月15日,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该案由武某审理。张某风安排武某查一下类似案例,给常某判处缓刑。开庭前,常某按张某风的安排给武某送了一箱高炉十年白酒和两条软中华烟。2015年11月5日,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开庭审理,张会风担任审判长。庭审中,常某隐瞒了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常某为了案件能判处缓刑到张某风家送给张某风5万元人民币,张某风收下并安排常某做法院审委会其他委员的工作。
2015年11月13日,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议时,张某风未向合议庭提出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武某按照张某风的安排对该案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意见。2015年11月18日,涡阳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风没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常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审判委员会决议同意合议庭意见。同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审卷宗材料、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卷宗材料、回避申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武某、常某、周某211、李某14、马某9、任某、苏某、凡某、何某4、王某15、刘某5、刘某6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会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还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涡阳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涡阳县委组织部文件、缴款书等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风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会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称其在2005年之前收受的钱款有部分用于为公开支的辩解,经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称指控受贿第53起的30万元是于某5家人给其用于缴纳罚金,其没有跟案件承办人打招呼的辩解,经查,该起犯罪事实其在庭前已作出供述,且有证人于某6、于某7、燕某1、刘某3等人的证言印证。其对当庭供述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称其在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提出建议被采纳,应属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所提情形不符合立功表现的规定,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徇私枉法部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的,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所退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