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找律师费用,民法典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

时间:2022-12-29 18:22:37来源:法律常识

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如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条是关于禁止高利放贷和利率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条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金融借贷利率以每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

二、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能超过4LPR(一年期,下同),按目前公布的利率计算,即不能超过15.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在借款利息之外,又另外约定了逾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财务顾问费或其他费用的,各项费用之和总计不得超过4LPR,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四、金融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的(通常是通过案外人收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应该支付或酌减相关费用。不过类似案件的难点在于,借款人往往难以证明上述费用与金融借款之间具有关联性。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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