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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7 21:01:04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张晓云

界面新闻记者近日独家获悉,由钜派投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2.3亿私募基金挪用案的投资者收到再审裁定书。

据了解,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驳回了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钜洲资产)、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钜派投资)的再审申请。

根据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审结果,钜洲资产需赔偿投资者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详见【独家】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2.3亿资金遭挪用,投资者告赢钜派投资)

这意味着,这起与钜派投资有关的2.3亿私募基金被挪用案正式落槌,这也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钜洲资产只是一个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钜派投资恐面临上亿赔偿。

近年来,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成为司法层面的一大难点。该案的尘埃落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风向标。

2.3亿私募基金被挪用

2016年,Z先生在钜派投资理财师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钜派投资旗下的私募机构钜洲资产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据了解,该案相关产品为“钜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钜洲智能制造基金),该基金由钜洲资产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于2016年6月,基金销售方为钜派投资,共募集2.3亿元。

不料,这2.3亿资金根本没有投入原定的上市公司卓郎智能(600545.SH),而是被案外人挪用。投资者更是在3年后才知晓此事,案外人周明早已逃往海外,至此失联,目前该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后无法清算,Z先生发现追索投资无果,将钜洲资产、钜派投资、基金托管方招商证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钜洲资产赔偿Z先生303万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钜派投资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招商证券因在该案中如实提供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资料,尽职免责。

此后,钜洲资产、钜派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例基金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业内极其罕见。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因代销产品承担的赔偿责任在30%—40%左右,也有极个别案例达到了80%赔偿责任。

再审被驳回 执行标的已达3600万

此后,钜派投资因该案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倪建达被“限高”,再次引起热议。因该案涉及金额巨大,金融消费者在二审中获得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在国内同类型案件中属于首例。

经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后,钜派投资与钜洲资产就此案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审。

对此,Z先生的委托律师——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宽表示,钜洲资产、钜派投资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法庭提交了投资者风险测评的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已经事先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但我方认为,即便是其事先揭示了相关风险,但该等风险是通常情况下的常识性风险。本案投资款被侵吞,已经不是所谓‘风险’可以搪塞,而就是‘人祸’,即管理人的不履职。”贺宽表示,钜洲、钜派仍然强调“未清算损失未定说”,认为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处理本案,但其实所谓周明“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的“合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合同,而本案是“基金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故上海高院均未采信其说法。

裁定文书显示,上海高院认为,原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就本案一审处理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赔偿金额确定的依据以及钜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做了详细的阐述,该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如今,上海高院驳回钜派投资与钜洲资产的再审申请,这起2.3亿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案尘埃落定。

与此同时,多位钜洲智能制造基金的投资者“照葫芦画瓢”起诉钜洲资产与钜派投资并获得胜诉。

天眼查APP显示,截至发稿,钜派投资与该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被执行总金额为3599.2891万元,历史被执行总金额为1268.1243万元。如果后续相关产品投资者提出类似诉讼,考虑到钜洲资产只是一个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钜派投资恐面临上亿赔偿。

如何认定私募基金投资者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钜派投资成立于2010年3月,由银行销售背景的胡天翔创立。2014年8月22日,易居中国旗下的易居资本中国基金对钜派投资进行C轮投资1011.64万美元。2015年,钜派投资在美国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二家上市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

上市后,钜派创始人胡天翔出局,倪建达离开上实城开,转战易居,出任旗下金融服务集团董事长,以及易居投资的钜派投资集团董事长兼CEO。目前,倪建达已被“限高”。

在离开钜派投资后,胡天翔创立了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P2P平台。目前该平台于去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近年来,钜派投资引发大量投资人维权,导火索则是其到期项目无法正常退出,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一年就有55个项目存在问题,包括钜宝盆、亿百润等项目,以及钜派发行的股权类、供应链金融类和影视类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成为司法层面的一大难点,该案的尘埃落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风向标。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1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私募基金被他人恶意挪用无法清算,如何认定投资者损失范围和责任主体?》的文章,由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四级高级法官葛翔、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阮申正撰写,经界面新闻记者比对,该文所引用的案例正是Z先生的二审案例,文中的A资管公司和B集团公司正是钜洲资产与钜派投资。

该文指出,二审中,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权益基础为D有限合伙企业对某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现基金资产已被案外人恶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业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一审法院根据投资款、认购费、资金占用利息确定损失,并明确若Z先生在后续清算过程中获得清偿,应予抵扣,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二审予以认可。

虽然《私募基金合同》仅由钜洲资产与Z先生签署,但结合B集团公司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B集团公司对A资管公司的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B集团公司与A资管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B集团公司、A资管公司未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充分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167条承担连带责任。在系争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B集团公司、A资管公司亦未切实履行管理人义务,A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B集团公司实质管理基金,由此导致基金财产被案外人侵占转移,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金融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文主要分析了两点,一是私募基金未清算时投资损失的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基金投资损失的确定一般情形下应清算前置。但在特殊情形下,基金产品虽未经清算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损失已确定实际发生的,法院可判决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在未清算前确认投资者损失已经固定,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首先,本案所募集资金实际上未投入底层标的。根据《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最终投资对象是拟上市的企业,合伙型基金的作用只是案涉基金的投资通道,案涉基金注入合伙企业不能视为投资行为已经完成。在基金投向标的公司前,所有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被案外人侵吞。由此造成管理人未掌握任何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其次,本案中Z先生请求基金管理人和实控人承担责任,在管理人和实控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后续是否向其他主体进行追偿,以及追偿后取得的利益,不影响投资者的赔偿利益。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推销、管理私募基金的责任。

本案中,结合Z先生一审诉称和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B集团公司参与了基金的推介和销售,构成实质性代销,其应当受到适当性义务的规制。本案中无论是A资管公司还是B集团公司,均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匹配,也未确认其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就向本案Z先生推介了案涉基金,显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而在案涉基金投管过程中,实控人B集团公司亦存在相应过错。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专业履行基金投资管理的合同义务,既是避免利益冲突的风控细则要求,也是忠诚勤勉义务的体现。相应地,管理人的实控人不应代替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资管理义务。实控人代替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不符合监管的风控要求,隐含利益冲突的可能,也意味着管理人自身未能履行信义义务。其次,B集团公司在案件审理中亦确认对案涉基金投向等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原由合同约定的普通合伙人监督制约机制并未依约实现,使基金财产脱离了其他合伙人的有效监督制约,该等情形与案外人挪用基金款项存在因果关系。因B集团公司在实际投管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失,且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其应当与A资管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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