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21:10:05来源:法律常识
---保险公司“储蓄”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上演由败转胜的“神逆袭”
本案例讲述的是,保险公司不服“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审败诉结果,上诉被裁定发回重审后,保险公司的新任法务人员肖仁权律师,在该发回重审案的一、二审成功上演反败为胜“神逆转”的精彩故事……
一、背景交待
借款变存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员工章某,以类似非法集资的方式,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个人炒股等投资。其中于2008年3、4月间,向同为公司员工的李某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年7200元。之后,章某向李某连续支付了3年利息。2008年下半年暴发世界金融危机,章某股市等投资失败,致使债务清偿困难。2010年3月29日,章某便以职务之便,利用工作中向公司领取的已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空白“新单暂收费收据(收据上印刷了限额1万元等诸多限制使用的条文)”,私下以手写的方式在该空白收据上,书写了一份存期一年存款本金9万元年利息为7200元的存款单据交给李某。保险公司对前述事项却一直毫不知情。2011年5月,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后,便到北京发展去了。
对方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由于章某的财务状况一直未见好转,李某眼见指望章某还款无望,便于2013年3月28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存款合同纠纷之诉。保险公司知晓此事后,声称要以涉嫌贪污罪追究章某的刑事责任,章某摄于压力,与李某达成还款合议,李某便于2013年9月自行撤诉。
对方第二次起诉并胜诉:由于章某未兑现之前的还款合议的承诺,李某便于2015年6月18日再次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存款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保险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约17万元。根据案情,法院追加章某为被告一并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存款合同的诉求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偿还李某本金及其利息。
保险公司上诉被裁定发回重审:保险公司不服前述判决结果,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裁定发回重审。
二、发回重审案之案情概要
李某具有原审一审胜诉的比较优势:原审一审判决基本上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虽然发回重审后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毕竟发回重审的法院为原审法院,李某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较为有利的进攻优势。司法实践也有先例,相当一部分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原审一审的判决结果一致。
保险公司陷于证据“瓶颈”的重大被动:原审一审时章某当庭承认以下两个事实:一是“新单暂收费收据”上收款员郭某的签名是章某仿造;二是2013农历春节前章某回老家过春节期间,重新给李某出具了新借据,且新借据上明确注明了原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的“新单暂收费收据”作废。但法院因章某与保险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予采信。
发回重审的关键,是找到证明前述两个事实的证据。收款员郭某因保险公司裁员已离开保险公司多年,且收款员郭某因裁员与公司结隙很深,因而坚决拒绝出庭作证,以证明“新单暂收费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亲笔所签。同时,由于章某给李某重新出具的新借据在李某手上,李某也一直未提交(当然,原审一审时保险公司也未要求对方提交该新借据)。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证据“瓶颈”所导致的空前被动。
章某很可能缺席发回重审案庭审更使保险公司雪上加霜:由于章某始终承认该款系其个人所借、已支付的3次利息也系其支付、以“新单暂收费收据”伪造存单也系其所为、“新单暂收费收据”上收款员的签名也系其仿造、“新单暂收费收据”出具当天李某未向保险公司柜台交付9万元存款资金(李某也承认当天未另行向保险公司交付9万元存款资金),同时她也一直承诺该借款的偿还义务,如章某出庭将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如缺席将使保险公司更陷于被动局面。章某也仅在原审一审时参加了庭审,而缺席了原审上诉案的庭审,其借口是工作忙实在走不开。但从更深层分析,工作忙走不开并不是其制度庭审的最主要原因,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章某的财务状况不佳,从北京往返吉安数趟影响她工作外还必然增加她的财务负担。有鉴于此,可以预见她很可能也将缺席发回重审的庭审,也因此可以预见发回重审因章某的缺席将使保险公司雪上加霜。
三、逆转案件的主要关键点及应对方案
关于保险公司欲逆转本发回重审案,必须解决以下两个主要关键点:
1、能否说服且以什么方式说服原收款员郭某出庭作证,并配合法庭就其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如其仍然拒绝出庭作证,那又如何应因。
2、如何让法庭确信:章某2013年春节期间为李某重新出具的借据上注明了“ 原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的新单暂收费收据‘作废’字样的事实。同时,如何让李某向法律提交该新借据,如其拒不提交或找借口不提交,又该如何因应。
关于破解本案败诉的方案,主要有如下两个方案:
方案1:直接翻盘。这是一个最为省时省力的办法。只要前文所说的两个关键中的任何一个得到突破,保险公司就足以直接逆转案件的走向。
方案2:间接翻盘。由于“新单暂收费收据”所载明的所谓的9万元存款未入公司账户,也就是说公司根本未收到过该9万元存款。这样一来,一旦发回重审案仍然认定存款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即可在发回重审案败诉后,重新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的收款员郭某归还其收取的9万元及其利息,或者以收款员郭某涉嫌贪污罪向公安部门提起刑事立案,迫使郭某必须到庭并配合法庭对其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或配合公安调查取证,以证实“新单暂收费收据”上的签名不是其亲笔所签,而是他人伪造。如此一来,就必然取得一个新的生效判决,以该新的生效判决就发回重审败诉案申请再审,通过再审就足以推翻发回重审案的败诉结果。不过,这是一个比较费时费力的办法,但这是最后万不得已的办法。只有在前文所说的两个关键均无法突破其中任何一个,导致发回重审案败诉后才不得不启动的司法程序。
四、应诉的主要措施
本案应诉的主要措施,就是针对对方证据所存在的漏洞,穷追猛打侧击,层层设伏“诱敌”深入,以达到智取证据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不断引请法官注意,另一方面让对方防无胜防,具体如下:
1、针对“新单暂收费收据”收款员签名并非郭某本人亲笔所签的漏洞,穷追猛打,将其漏洞放大到无穷大。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向法庭明确指出该所谓的郭某的签名字迹为草书,看不清具体是什么字,仅凭对方单方面的口头认定该签名的字迹为“郭某”的本人签名,不足采信。二是动员收款员郭某出庭作证并进行笔迹鉴定。保险公司方面必须尽一切努力,通过亲朋好友等亲情或败诉与其本人的利害关系等各种途径,尝试动员收款员郭某出庭作证。同时,向法院提交请求传唤其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经过动员,在郭某仍然坚持不出庭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向法庭协调,约定由法院派员在法院之外的场所向郭某当面做询问笔录,也遭到郭某的“爽约”。各种努力均告失败后,由收款员出庭作证的路途就此中断。
2、针对李某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据---“新单暂收费收据”的重大瑕疵,层层设伏,以引起法庭的注意。一是针对章某认定其向李某重新出具的新借据上注明原“ 原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的新单暂收费收据‘作废’字样”,请求法庭责令李某提交该新的借据。为此,保险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李某提交章某向其出具的新的借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举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二是针对李某和章某在履行所谓的存款合同中的种种非正常行为,向法庭阐明双方前述非正常行为,均指向涉案款项为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这些不正常的行为,主要包括:涉案所谓的9万元存款于2008年3、4月发生后至李某第一次起诉前的5 年和李某撤诉后至第二次起诉前的2年另9个月的时间里,该所谓的存款合同一直仅在李某和章某间履行,在前述的两个时间段里,李某从未就所谓的存款合同的履行或争议与保险公司有过任何联系;与章某一样,身为保险公司员工且具备大学学历的李某,却对章某以保险公司设有诸多限制性条文的“新单暂收费收据”,为李某制作的存款单,李某却一直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身为成年人的李某,对银行的储蓄业务、储蓄存款单据和储蓄存款的存取手续,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单据和保险款项的投保与领取手续,均有相当的认知,但却从未对其手持的所谓的存款单以及该存款单的仅由章某来履行,这一完全不符合银行储蓄业务规范的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
3、针对李某数次诉讼均未亲自到庭而均为代理人到庭,不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瞅准时机,巧妙地提请法庭临时传唤李某等到庭。就在发回重审案一审即将开庭之际,身在北京的章某明确表示其当天无法到庭。面对身为收款员郭某和身为本案重要被告的章某不到庭的情况,法官当即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只好让保险公司败诉了,败诉后保险公司再去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值此千钧一发之际,保险公司代理人以李某系涉案款项的主要经手人之一,李某到庭从一定程度上便于法庭查明事实为由,及时向主办法官口头申请,提请临时传李某到庭。此建议立即得到主办法官采纳,法官经与对方已到庭的代理人核实李某就住在法院不远后,当即电话通知李某要求其立即赶到法庭参加庭审。就这样,法庭一边开庭一边等待李某到庭。
4、针对李某的准备不足,层层设伏,诱“敌”深入,终使真相大白。由于李某从未参加其起诉后任何一次的庭审,也从未有过参加其他庭审的法庭经历,特别是本次庭审前她并无出庭的打算,只是法官临时通知其到庭,且到庭前其代理律师已经没有机会跟她“面授机宜”了。而在其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法庭经历和律师事前交待的情况下,李某的到庭对法庭查明事实真相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代理人及时抓住了这个千载难缝的机会,当庭对李某旁敲侧击,诱“敌”深入。通过问答环节,保险公司代理层层迂回设问,终于让毫无戒备的李某当庭说出了全部真相,从而成功完成了由败转胜的华丽转身。一是就章某向李某重新出具了新借据,向李某核实并得到李某当庭认可。李某当庭承认:在章某回来过2013年农历春节期间,李某以“新单暂收费收据”已遗失为借口(实际上未遗失),要求章某重新向其出具了新的借据。这就为保险公司做实新借据代替老借据(“新单暂收费收据”已终止)的抗辩主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就章某在出具的新借据上注明了“ 原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的‘新单暂收费收据’作废”字样,向李某核实并得到李某的当庭认可。由于李某没有思想准备,除了如实回答这个问题外,她不知道该如何应变这个问题,因此她只好实事求是地回答。这就为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实“新单暂收费收据”已作废的抗辩,再次夯实了牢固的基础。三是就章某出具的新借据是否仍然是保险公司的“新单暂收费收据”,或者该新借据上是否仍然加盖了保险公司印章之事,向李某进行核实,李某对此予以了否认。也就是说,新借据不再是保险公司的“新单暂收费收据”,且新借据上也没有保险公司的任何签章了。这就为保险做实涉案款项实质上系李某与章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做好了铺垫。四是就李某与章某就涉案9万元钱款交接的细节和“新单暂收费收据”的来源细节,当庭与李某进行了核实。李某当庭承认以下三个细节:细节1是,2008年3、4月间李某在银行柜台亲自用自己的卡取款9万元后,新手将取出的9万元现金交给章某。细节2是,章某将9万元现金随后在银行柜台的对公窗口存入了银行,李某对章某的整个存入过程全程未介入,且在此过程中,李某既未填写任何单据也未向银行提供任何身份证件也不知道章某是以什么名义存入且存入的是哪个账户。据此,为保险公司关于李某与章某的民间借贷关系自该9万元钱款,自李某交付到章某手上时成立的抗辩主张,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撑。细节3是,“新单暂收费收据”是章某弄好后给李某的,李某也未亲眼看见章某如何取得或制作该“新单暂收费收据”,且李某表示她不认识收款员郭某。重要的是李某当庭证实,除了2008年3、4月间在银行柜台向章某交付9万元现金外,李某再也未向收款员郭某另行支付过“新单暂收费收据”上所载明的9万元钱款。这就为保险公司提出的以下抗辩主张成立,即“新单暂收费收据”存款单系伪造,即便算是真的,也因“新单暂收费收据”存款单上的钱款未交付到保险公司而致使该存款单不成立。
通过以上4项措施,特别是第2-4项的措施的落实,已完全查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从而顺利地实现了方案一的预期目标,最终为逆转案情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重审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李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上诉法庭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至此,保险公司该所谓的存款合同纠纷案历时3年多,经历了败诉、发回重审,再到完胜的“过山车”般的过程,通过斗智斗勇,最终实现了“神逆转”。
肖仁权主任
教育背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保险。
诉讼特点: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属于“全能型”诉手。擅于“五分钟识胜负”,即在受阅案卷后的五分钟内识别并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提前对案情及其走向做出准确分析,谋划于他方未觉之时,行动于他人未动之际,屡创奇效;敢于在诉讼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运用到极致,将处于危急的案情化险为夷。
经典案例:2013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钟的抗辩,将近亿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赢得了重大转机。
诉讼特长:善于将诉讼的技能技巧发挥到淋漓尽致,精于化诉讼的陈规俗套为“鬼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经意处破解案件的瓶颈,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工作经历:成长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层一线,历经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管理,直至保险公司总部法律总监岗位。在长期从事保险和各类法律事务及诉讼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