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4:11:18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其实是个高职业风险的职业。日前有位实习律师在知乎提问求助的问题突然火了起来,这位律师因过失将一起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关键证据——欠条放入了碎纸机导致证据损毁,不但当事人不配合重新取证,而且律所也要求这位律师签协议保证自行向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可能损失。初入职场的这位新人遭遇如此严重的工作失误,这一遭遇让各位律师同行颇有感同身受,纷纷出招希望可以帮助他。
很多律师都建议通过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来减少一部分损失。虽然这是一个理论上可行的解决方式,但是这里面却有几个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很隐蔽的坑。而且都是即使心思缜密如律师,平时也很少注意的点。
其实很多时候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都有这么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那就是为客户审核合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而在处理一些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时,反而没有那么审慎,甚至是直接略过不看。终日打雁,却叫雁啄了眼,最终引起很多原本没有必要的麻烦。
那到底有哪些深坑在等着呢?
一、实习的律所与保险公司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将谁作为被保险人?
是否有互不追索或者交叉责任条款?一般情况下,律师责任保险仅仅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被保险人。
而根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所以保险公司只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后,依然可能对出错的执业律师行使追偿权,执业律师的风险最终没有转移。
此类情况下,为了保障律师的权益,就需要在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中需要附加被保险人互不追索或称交叉责任条款。常见的交叉责任条款如下: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如果没有类似的条款,恐怕提问者仍需要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问者实习的律所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可能明确约定了证据损毁、灭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例如,如果律所投保的是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根据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保险条款第六条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例如提问者这种损毁证据的情况,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内的,所以如果律所签订的合同有类似条款,而且也未就此情况特别约定加保的话,本案因为丢失材料造成的赔偿损失,律师责任保险是不赔的。
三、还需要考虑是否有绝对免赔率和赔偿责任限额的存在。
所谓绝对免赔率,就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为有了保险的保障而未尽到应有的风险注意义务。保险双方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以这种责任共担的方式让被保险人有一种双方是同一条绳上的蚂蚱之感,自然就能在处理案件时举轻若重,慎之又慎。
而凡是保险合同均有赔偿责任限额,保险公司也不是无限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一般包括三种。即
如果这位实习律师造成的损失不幸属于命中了上述三种任一一种,则超出限额的部分也需要他自掏腰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