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22:43:08来源:法律常识
逮捕权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法定权力。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是否达到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同时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或是否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检察机关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依法决定逮捕,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由批捕权和不批捕权组成的逮捕权,通过一正一反两方面权力共同发挥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强调批准逮捕权保障诉讼程序功能的同时,不容忽视不批准逮捕权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当前大力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背景下,依法正确行使不批准逮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意义。
一.高度重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均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是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进行释法说理的法定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将侦查监督工作中,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因此,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作为不批准逮捕决定配套的法定说理文书,其规范、客观、公正、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后续顺利处理及案件三个效果的实现,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情况和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捕逮捕的情形及种类未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形予以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的情形,笔者将不批准逮捕情理由说明书分为四种。
1.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绝对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包括现有的证据(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不能证明由犯罪事实发生或不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存疑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侦查机关虽然查明了部分事实,但是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明标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上述三种事实中任何一种未查明时,均属于未达到逮捕的证明标准,应当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3.无社会危险性或未达到法定逮捕条件(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犯罪嫌疑人即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及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具体危险性情形,可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4.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等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于该类不批准逮捕情形。
四类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针对的对象不同,决定了这四类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在着力点和释法说理方面具有重大差异。
三.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规定,四类不批准逮捕理由说书的格式大体相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尾部包括检察院署名以及文书的具文日期(即签发日期)。不批准逮捕理由说书的正文部分是重点,尤其是案件事实、证据分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根据和理由部分,更是重中之重。目前该部分的格式内容,主要有报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所涉嫌罪名、案件来源、报捕书文号、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名称。
不批准逮捕理由是该文书正文部分的重中之重,但法律文书却未给出形式上的具体要求。对此,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该文书是阶段性辅助文书,而不是终局性决定文书,因此在形式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其次,该法律文书与不起诉决定书相比较公开的范围较窄。现实中该书面文书说理针对的对象及公开范围,一般是侦查机关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单位),因此相当于司法机关之间的内部法律文书,对外公开性尚不足。再次,由于各案不批准逮捕的原因不同,采取开放式的方式给检察官撰写法律文书留下自由阐释空间。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该文书是辅助性、阶段性法律文书,但是该文书在解决争议、厘清认识分歧,及时避免误解,化解矛盾风险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被害人及案件利害关系人高度关注案件进展及结果,可能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并有可能采取上访、缠访或通过互联网自媒体方式发帖引发舆情等方式表达强烈不满的,借助该法律文书及时说理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最后,该空白性规定给检察官者充分释法说理提供了吃透案件、挖掘法学功底层层析理,发挥文采的广阔空间,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素质高低、责任心大小、文书释法说理重视程度不同而出现文书质量千差万别的情况。
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存在的上述规范空白,导致文书的质量问题。而提高该文书规范性和质量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及要求,也是提高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落实司法责任制,稳步推进少捕慎诉慎押专项工作的应有之意。对此,笔者建议对正文部分的形式方面具备必备内容和表述规范。
(一)必备的两项内容
1.案件事实及证据
写明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阐释清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该部分的撰写,意在表明检察机关认可或者否定侦查机关指控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事实及证据依据,由此明确争议的焦点。此方面应当根据四种不批准逮捕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
2.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事实理由、证据理由、情理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不同类型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有不同的侧重点。
(1)对于绝对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重点需要结合在案事实、证据论证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比如不具有特殊的犯罪目的或身份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且不符合延长追诉时效核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出罪理由;行政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综合评价后并无社会危险性等或社会危险性较小;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法定事由。
(2)对于存疑不批准逮捕的。重点在于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充分论证该案没有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逮捕证明标准,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包括阐释清楚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的原因,是因为虽然有危害事实但是该危害后果或情节未达到犯罪的危害程度;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原因,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参与犯罪,还是虽然犯罪嫌疑人有部分的参与部分行为,但其仅仅是他人的犯罪工具,其本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未能查证属实的原因,是因为未取到该部分的证据,还是虽然有证据但是该证据被排除等。上述阐述均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展开。
(3)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重点对照法定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手段、情节、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到案情况、认罪认罚态度、赔偿谅解等方面说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方面进行论证分析。
(4)对于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批准逮捕的。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在法定刑,尤其是综合全案的量刑情节后可能的宣告刑,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表述规范
1.对于案件事实及证据表述规范
这部分表述力求客观、准确、简明和规范。在简明准确概括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基础上,准确阐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该部分的阐述需要根据具体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类型有侧重点的表述。
若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指控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作出存疑不批准逮捕或绝对不批准逮捕时,笔者建议对这部分的工作需要高度的重视,因为客观、准确、清晰、有重点阐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是后续有针对性开展说理的重要基础。要做到规范准确的表示,一是需要认真全面研究案件所涉及罪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构罪标准,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积极参考指导案例和借鉴典型案件,清楚司法实践对于罪名的把握标准及尺度。二是要认真吃透、吃准案情及案件背景,充分准确把握全案的证据,尤其是对无罪证据、矛盾证据和非法证据需要高度关注和依法处理,并做好释法说理准备,三是在法律规定与案件及证据中做好来回、反复的对照研究工作,找到可以或不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事实,查找法律规定与事实及证据之间的差距,认真研究该差距产生的原因及影响程度,形成理性而准确的判断。四是去伪存真后,参考六要素标准,同时对照犯罪构成的要求,有系统、有针对性地阐释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按照六要素的标准,谁、做什么、怎么做、在哪里做、什么时间做、造成什么后果的线索有序开展描述,同时要关注犯罪构成对于案件事实表述的引导和规范,做到表述的内容规范且有的放矢,语言采取规范、准确且中性感情色彩的书面语言。比如,犯罪主体是谁的问题,需要明确表述是否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主体身份,明确表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该身份犯所要求的特殊身份及所依据的证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方式,适用的作案工具,工具来源及提供主体;主观方面,包括作案动机有无(实践中是否具有无事生非、耍横斗狠、借故生非等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关键,而在造成结果仅是二人轻微伤或财物损失仅达到1000元人民币时,该动机又是罪与非罪区分的关键,因此该动机的识别成为准确认定罪名的关键之一),作案有无预谋、犯罪主观认知及意志形式,主观目的具体内容;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数额大小、情节恶劣程度、造成现实恶劣影响范围及程度等;犯罪的时间,包括具体作案时间、持续时间、影响到犯罪性质及恶劣程度的特殊时期,犯罪时间到案发时间及当前的时间跨度等;犯罪具体对象,包括对象的样态、位置、物权归属或管理主体;行为的地点,包括具体的时空地点(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时空环境是认定是否有公共安全具有重要判断依据)等;犯罪的结果,包括直接的物质性结果及间接的其他严重后果等;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到案后的态度等一一有序阐述。通过对事实规范而系统的阐述,让文书接受者清晰看到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指控事实之间的差距,同时也看到审查认定事实与法律规定可能预设事实在罪与非罪、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目前该案事实认定之间的明显差异。同时对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尤其是与指控事实之间存在差异部分的事实证据予以简明而规范的表述,以印证所认定的事实具有充分的证据。
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若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自动到案情况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谅解情况、案件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影响到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判断的事实,应当在该部分客观地表述。为后续做说理提供事实基础。
对于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若根据法定刑就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查明的事实与侦查机关指控一致的,可以不再做重复阐述,即陈述经审查阐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但若有新的案件事实情节(包括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或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获得的证据)影响对案件定性及量刑的应补充阐述,并将证明该新情节的证据简明表述。对于根据宣告刑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将经查明的证明可以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事实做补充阐述,同时将证明上述从宽处理情节的证据简明扼要的表述。
2.对于说理部分的表述规范
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就是一道靓丽的司法风景,而文书说理部分则是这道风景中的灵魂。不批准逮捕的事实理由、证据理由、情理理由、法律依据是该部分说理的重点内容。一方面,该部分是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影响到说理的效果和公信力,也直接关系到文书质量的高低。另一方面,强化和规范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将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对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说理仍然比较薄弱,虽有说理,但是说理不透彻、不准确,尤其是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或存疑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说理笼统,或是没有找到案件事实及证据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说理未说到关键处,不能令人信服,容易引发侦查机关启动复议、复核程序和当事人强烈不满。根据《意见》规定,不批准逮捕的说理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阐述清不批准逮捕的事实及证据理由。
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事实之间存在差异且影响到构罪的焦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1)针对事实部分的阐述。阐述清楚不能认定事实或存疑事实的理由。对因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捕的案件,重点围绕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进行说理。对于存疑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细致分析不能认定指控的事实,究竟是因为证据之间有无法排除的根本性矛盾,导致指控事实无法认定;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无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虽然有可能调取到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因为主客观原因上述证据侦查机关无法及时收集到位,且证据能否收集到位后续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等。
(2)针对证据理由的阐述。按照三段论的方式有序阐述,包括不能采信的证据名称及原证明内容,不能采信的理由(按照证据三性标准规范阐述,阐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理由),不能采信的结果(论证该证据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在不采信该证据后,无其他直接证据或其他间接证据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该部分案件事实)。
2.准确阐述不批准逮捕的法律理由。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围绕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将法律条文规定的构罪标准,当前证据所呈现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进行客观表述,且准确客观阐述该差距的性质和影响,将导致该案无法适用构罪、逮捕措施的法律条文。对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案件,重点围绕涉嫌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至于危害社会、妨碍诉讼或者存在不适宜羁押情形等进行说理。因侦查机关不移送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而决定不捕的,应当明确指出。
3.客观充分阐述不批准逮捕的情理理由。有部分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是否逮捕存在两可的中间范围。对此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其不批准逮捕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恢复正常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夫妇或兄弟姐妹系上下游性犯罪,下游犯罪的一方未对上游犯罪起到积极助推作用,且积极退赃,对该夫妻犯罪嫌疑人同时逮捕不利于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及抚养,对该兄弟姐妹犯罪嫌疑人同时适用逮捕措施不利于其对父母的赡养。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从人性化角度对该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将该情理说清楚、透彻,获得侦查机关和被害人的共识。
4.语言表述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说的对象是人,说的目的是让他人能接受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消除误解。作为法律文书,要求释法说理采取法言法语,但又要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否则就失去了说服的基础。因此要在法言法语的规范与专业性,与通俗易懂之间找到平衡点。与此同时,表达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传达信息的准确性和接受信息的准确性,务必在每个字词和语句使用上斟词酌句,形成良好的表达习惯,确保意思表达准确无误。建议少用长句多用短句表达,多用通俗语言,不用晦涩的文言词语或不通行的行话、俚语,多用有层级结构的小标题、小结性的语言和提示语,方便撰写者通过分层次情形的方式准确阐明意思,也方便接受者更清晰的理解。清晰的逻辑,是准确表达不可或缺的方法。对于案件事实复杂、人员众多的案件,需对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按照事实、证据、法律、情理的顺序阐述,同时每部分的阐述注意内部的逻辑顺序,即全文有大逻辑,部分有小逻辑,大逻辑统筹小逻辑,同时按照内容的主次顺序、分层次依次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