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5:27:04来源:法律常识
被拖欠的工资
应该找谁要?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底,用工单位某建设中心委托第三人陈某某安排包括张某某在内的13名务工人员进行某电厂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两个月后,该电厂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结束,张某某等13名务工人员劳务工作同时结束。于是,用工单位某建设中心先后将陈某某及13名工人的报酬合计8万元人民币支付至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谁知陈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把收到的8万元人民币分配给工人,并且失去联系。张某某等13名农民工未收到应得的务工报酬,只能找用工单位某建设中心讨要说法,双方就该项目工程的劳务费用等事宜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月浦镇调委会高度重视此事,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某某等13名农民工言语激烈,情绪激动。见此情况,调解员决定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释明法律,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一方面,安抚张某某等13名农民工激动的情绪,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对整件事情的陈述。另一方面告知某建设中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陈某某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建设中心作为有资质的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给陈某某,应当对陈某某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签定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一、 双方当事人确认在某电厂因煤场封闭改造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的用工事实。
二、某建设中心同意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张某某未收到的用工报酬。
三、某建设中心支付完工人工资后,保留对第三人陈某某的追责权,并可以要求张某某给予配合和协助。
四、张某某在收到工资后不再对第三人陈某某主张权利。
五、张某某与某建设中心不再就劳务报酬(某电厂煤场封闭改造项目)事宜向对方主张民事权利。
六、当事人之间无其他争议。
法律小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