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0:54:3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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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介绍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1日,昆山福兰特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欠款200余万元,经律师函催告,仍未付款。一审另查明,朱福军出具了还款申请承诺书,承诺以个人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应认定朱福军为保证人。故朱福军应在15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福兰特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卢花,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卢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
一、被告昆山福兰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货款2166531.18元及利息损失(以666531.1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朱福军对上述第一项在15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卢花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4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64元,由三被告负担。
债务人朱福军和卢花在判决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控查明,债务人卢花于2016年4月成立了芜湖雷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该公司50%股权,出资50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卢花在本案执行期间即2018年4月8日与案外人卢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本人持有的芜湖雷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以50万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芦花,并于2018年4月17日完成工商局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款,芦花用于个人挥霍,拒绝支付本案执行款,有财产转移的嫌疑。
朱福军多次口头答应还款,但三番五次违约,已丧失最基本的诚信。经过查询发现,朱福军在外仍然有大量娱乐活动和高消费等行为,多次出入夜总会、健身房等娱乐场所,并且借用他人名义在外进行招投标,违反了限制高消费法规,明显具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