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2:19:5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郑某联系了某房产中介公司,表示愿意出售自己的房屋,后郑某和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销售合同。半年之后,该房屋中介联系了买家小张,小张看中了郑某的房子,并来到郑某的家中看房,后和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定金十万元。然而在交易过程中,郑某却表示自己反悔了,不愿意出售。经过多方交涉未果,小张之得将房产中介公司以及郑某都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结合本案具体证据,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有效。但郑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故依法判决房产中介公司将定金十万元返还给小张,且郑某应赔偿给小张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郑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销售其房屋,后小张看中郑某的房屋,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郑某却明确表示违约,故郑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郑某应当双倍返还小张所缴纳的定金,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当具有“契约精神”,如果无法履行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合同相对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