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3:50:19来源:法律常识
故事板:
当事人:“律师,某某某骂我、侮辱我,我要让他向我赔礼道歉,行不行?”
律师:“当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背景板: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这种规范方式产生并发展于儒家礼制文化传统土壤之上,并深植中华民族子民的观念之中。
赔礼道歉毕竟涉及责任人内心的自省,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替代的履行方式。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且,赔礼道歉的责任并非任由受害人主张,而须由法院来主导或进行审核,显然难以存在责任人遭受人格侮辱的可能性。
案例板:
隋某、吴某与胡某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102民初6233号
原告:隋某,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吴某(与原告隋某系夫妻),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胡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隋某、吴某与被告胡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吴某与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某、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某(系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9号361男住户)对其打砸二原告入户门、用言语辱骂二原告的行为进行道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1日晚,二原告在家打扫卫生。楼下361男住户胡某和女住户王艳霞声称二原告打扫卫生影响了他家,被告胡某便闯到二原告家门前,大肆辱骂二原告、持续打砸踢踹二原告入户门(有视频证据)。二原告当晚报警,警察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提示二原告保存好对方辱骂打砸行为的证据,以便日后通过法律程序索赔等;也提示对方361住户,如果认为371打扫卫生有噪音产生也可以收集证据(噪音鉴定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做出(2019)辽0102民初19761号民事判决,已对和平区胜利南街888-9号361女住户王艳霞持续打砸踢踹我家入户门的行为进行了赔偿200元的判决。在该次起诉中,由于未将361男住户胡某列为被告,法官告知二原告要求胡某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被列为被告无法支持)应另行起诉。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出此次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辩称,答辩人未骂原告,不同意赔礼道歉。
原告隋某、吴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视频,证明被告胡某对其有侮骂行为。被告胡某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其是粗人,未骂人。据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二原告与被告均居住于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9号,系楼上楼下邻居,二原告的房号371,被告胡某的房号361。2019年4月21日晚9时30分左右,二原告在家打扫卫生,持续噪音。被告胡某及其妻子王艳霞上楼理论,被告胡某在二原告门前暴粗口,其妻子王艳霞用鞋刷子敲二原告的入户门(已另案处理)。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道歉。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胡某虽对二原告暴粗口,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尚不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但被告胡某用语不文明,有违公序良俗,应向原告隋某、吴某当面赔礼道歉。
另,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原、被告作为楼上楼下邻居,应友善互助,多思己之不足,少念他人之过,和睦相处,为倡导社会新风尚做出典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面向原告隋某、吴某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隋某、吴某负担125元,被告胡某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冬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曼彤
书记员关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