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找律师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操作指引和经验介绍怎么写

时间:2022-12-31 08:28:1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


一、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是: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2.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特别提醒:刑事申诉≠申请再审。


刑事申诉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二、刑事申诉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相关人。


1.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原审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3.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诉法解释第451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三、刑事申诉管辖


我国刑诉法没有确立刑事申诉的管辖原则,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根据各自内部工作规定确定了本院的刑事申诉的管辖原则,即“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法院管辖规定


(1)职权管辖,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法院和检察院管辖。


(2)级别管辖,刑诉法解释第453条规定: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的刑事申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检察院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职权管辖

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级别管辖

第9条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10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11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四、向法院申诉的时效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时效是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但有三种情形,刑事申诉可以不受两年期限限制: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向法院申诉的次数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刑诉法解释第459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又提出申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六、向法院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刑诉法解释第45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七、法院办理申诉案件流程


第一步:接收材料


法院立案庭再审窗口接收材料,接收材料不代表受理。法院经审查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审查。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申诉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步: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


第三步:审查


刑诉法解释第457条第1款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步: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具有刑诉法解释第457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再审启动);不具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刑诉法解释第457条第2款规定,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案件之前是否经过上诉?


虽然申诉并不以案件是否上诉为条件,但接收申诉材料的窗口审查人员经常会问这一问题。如果案件没有上诉,从直观上来判断案件本身可能争议性问题不大,申诉成功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2.提起申诉是否有新的证据?


有没有一个新的证据体系建构一个新的事实,可能推翻原来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新证据,申诉的难度很大。


3.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更难


各地、各级法院对于申诉案件阅卷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总体都是对律师阅卷的限制。比如,阅卷申请需要审批,审批流程繁琐、时间拖延,审批部门与卷宗管理部门分离、互不协助,等等。有些法院甚至规定,只有申诉立案后律师才能阅卷权,但申诉案件启动受理容易,进入立案程序很难。

因此,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如果阅卷受到阻碍,建议联系当事人的一审、二审律师,通过同行协助的方式查阅卷宗材料。


4.律师接案时需做好的风险防控


(1)通过申诉推动再审难度极大,不能给当事人太大希望,且建议分阶段签订委托合同。

(2)申诉意味着不服判,对当事人认罪服判态度存在一定的负面评价,进而可能影响在押当事人的减刑幅度,所以对在押当事人的申诉,必须明确告知家属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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