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找律师咨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

时间:2022-12-31 16:33:17来源:法律常识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

人身损害类案件,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由于生命、健康、身体等遭受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形成的民事案件。

今天,本文关注的内容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也不是求偿主权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主体或称担责主体即赔偿义务人,本文此时关注的人身赔偿项目中的几个重要的内容。

随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施行,以前关注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情况已经成为历史。但是,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新时期,诊疗活动、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的总额等,依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重点关注内容。

一、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影响求偿与赔偿的多与少

探讨诊疗可能存在的问题,被害人可能认为是在伤口上洒盐,但冷静思考:站在整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不考虑。本文正是站在这个角度,认为,探讨诊疗的必要与合理,成为是值得的,只要互换角度,就能够明白个中原由。

一是赔偿权利人抱着问题没有解决不出院,无形之中造成重复输液不用药或者少用药的情况存在,甚至出现挂空床的情形。这在现在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就是如此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发生,认为反正不出院,相关费用赔偿义务人得承担。

二是被害人在治疗遭受伤害的同时,治疗其他基础疾病,要求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侵权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外,还要求承担治疗基础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治疗伤害的同时治疗基础疾病无可厚非,但要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显然不合时宜。然而赔偿权利人会讲如果不是因为遭受侵害就不会诱发基础疾病等看似很有道理的理由。

三是部分医院或部分医生,认为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支付,而开大处方,用昂贵药等,无形中造成不必要、不合理的治疗费用。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需要引起注意。

由此可知,诊疗行为中,是否必要和是否合理,就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求偿权利人的医疗费用请求是否合法,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支付的核心问题。

解决诊疗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拥有医学等相关知识,了解诊疗行为的规范和人身伤害时可能需要诊疗的有关事项。如果自己能够掌握医学知识,当然很好。如果不掌握,可以借助相关专业人士,比如医生、医师、医学教师等。

二是研究诊疗证明书、出院记录、日用药清单和病历等资料,知晓治疗情况和用药情况。结合这些资料,就能够初步判断,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治疗了与伤害行为无关的情况;就能够知道,是否存在挂空床产生的空床费、过度医疗行为;就可以推断,是否存在用药的情况。

三是借助行为能够借助的情形,为甄别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支撑。如以往的判断,如医学药学教材,如医学期刊,如医学论文等,能够判断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资料,均可以利用。

诊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准确识别和正确判断,粗看,似乎对被害人不利,因为可能让被害人少得到了赔偿。但是,结合民事法律精神,根据损失填补理论,这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更是符合常理的。细看,才知道,这完全是应当,对加害者公平公平,没有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对被害人也是公平的,毕竟与受伤无关的费用或被害人扩大的损失就不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对于整个社会,更是如此,才能达到法治真正的目的,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和谐稳定。

二、误工损失的有无,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得与失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是一个方面,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除了此,还有其他一些项目,同样非常重要。这里就接着谈,来说一说误工损失的内容。

受到伤害,需要医疗,或需要休息,自然就会误工。但是,误工就必然会产生损失?可能未必。比如说,工薪人士,工资按月,或按季,甚至按年计发,对于请病假等不扣工资,如此一来,被害人尽管误工,必然不会造成损失。

如此一来,被害人的误工损失的有无,就需要提供证据。结合实际情况,不同的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是不同的。

一是固定收入者,如工薪阶段,具体是在国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工作的,或者其他固定收入者,作为被害人,就需要提供工作证明,按照请假制度形成的资料,以及因受到伤害没有上班,造成实际误工后,没有计发相应工资,造成相应的收入减少部分,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收入减少的部分。

二是能够提供年度收入的无固定收入,作为被害人的,需要提交近三年收入,计算平均收入,如此来计算被害人的误工损失。

三是无法提供年度收入的无固定收入,作为被害人时,就需要提供从事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工作资料,证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再提交该行业的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以此来计算被害人的误工损失。

在实务中,固定收入者作为被害人时,计算误工损失损失的有无相对比较简单,容易处理。但可能存在没有误工损失而主张误工损失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无固定收入的被害人主张误工损失的情形,处理起来相对比较麻烦。一是证据难以全面收集,或者收集的证据比较繁杂。二是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识别,此行业与彼行业的区分,对被害人和赔偿义务人来讲,都非常关心,十分重要。三是平均工资的计算,按照365天平均还是250天计算,结果完全不一样。

在处理误工损失的具体事项中,解决无法提供年度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问题,最好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关于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当下,能够联合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明确平均工资的计算或平均工资标准,对案件处理将有益而无害,也能够体现裁判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由于没有具体机制明确无法提供年度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被害人需要提供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证据,以及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就只有寄望具体办案的工作人员,运用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素养,站在法与社会的角度,找到平衡点,妥善处理这一实际问题,依法维护各方利益。

正确看待误工损失,伤者在《叙谈误工费》时,作为相应分析,这里不再细谈。只强调一点,尽管《叙谈误工费》的部分内容因法律的变化而可能不再具有指引作用,但该文的一部分内容和一些精神还是能够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帮助作用。

误工损失的正确计算,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维护赔偿义务人的利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为正确处理误工损失,贡献各自的智慧,最终形成统一标准,妥善解决误工损失这一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都关切的实际问题。

三、残疾赔偿金调整,关乎被害人和赔偿义务人的得失

前面关注了诊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及误工损失,现在来关注残疾赔偿金的调整。

现实生活中,残疾赔偿金在以前,基本上只知道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导致赔偿结果不一样。基本上很少听说,残疾赔偿金还是可以调整的。

残疾赔偿金的调整,规定一直摆在那里,具体规定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心是两个要素。一是因伤确实致残疾,收入没有减少,可以调整。二是致残后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影响就业的,可以调整。

面对第一种情况,针对的是固定收入者的部分人,作为被害人时,或者退休人群作为被害人时,其收入基本上会随着工资的增加调整,导致收入增加,不可能会导致收入减少。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调整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赔偿标准计算后,减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

面对第二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无固定收入者,尤其是体力劳动者,作为被害人,在伤残等级确实较轻,但会影响其就业,进而影响其收入。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调整残疾赔偿金,应当是按照赔偿标准计算后,调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金额。

残疾赔偿金的两种调整方式,要真正看懂,关键是应当抓住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者在《看透残疾赔偿金的核心》一文中,已经有所涉及。尽管这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因法律条文的变化而不再指引案件处理,但其他内容及精神实质,对残疾赔偿金的理解和运用还是具有启迪作用。

残疾赔偿金能否调整,仔细研究,耐人寻味。目前民法典没有明确,但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认为可以调整。结合专家学者的意见和现实需要,应当进行调整,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各方利益关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达到这一目的,关注还是落实在证据上和对法律背后的理进行深层研究,才能回答这一疑问,才能明白残疾赔偿金调整的这一真正价值。

四、年赔偿总额的累计,影响扶养费获得和支出的多少

本文前面谈了诊疗的必要与合理,讲了误工损失的有无,讨论了残疾赔偿金的调整,接下来谈本文重点的另一个问题,也是本文关注的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扶养费年赔偿总额的问题。

被扶养人,包括对晚辈尤其是的抚养人,年长的需要赡养尤其是父母的赡养人,以及同辈之间需要扶养的扶养人。这里的年赔偿总额,是指一年内应当赔偿扶养费的总额。

理解年赔偿总额的累计,也就是指扶养费的年度赔偿总额的限制。对于扶养费的问题,作者在《谈谈被扶养人生活费》中详细地分解,今天重点讲这个限制。

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支付的扶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这就是说,被害人的被扶养人有多人,赔偿义务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的支付,累计不得超过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

扶养费的赔偿总额的限制,看似对被害人不利,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做,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不能因为被害人需要扶养更多的人,而让赔偿义务人也跟着受到连累,造成悲剧。

讲到此,本文关注的内容已经全面涉及。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今天,这些问题依然重要而不能回避。只有处理好这些事项,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矛盾,最终促进社会健康良性向前发展。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结合法律具体规定,依靠相关证据,妥善处理人身损害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应当关注本文提到的几个内容,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贡献力量,促进人类向前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大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注: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指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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