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4:56: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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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的妈妈和曾女士的妈妈系同胞姐妹关系,她们的父母在上海中心城区曾拥有一套私有老式住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父母去世后该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姐妹名下,两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10多年前老姐妹先后病逝,她们的子女黄先生和曾女士作为表兄妹关系便不再来往。2010年5月曾女士偶然从亲戚处打听到,上述房产已于2006年被拆迁,所有动迁利益(包括两套动迁安置房和90万元动迁补偿款)均被其表兄黄先生一家获得。
曾女士多方打听找到黄先生,要求说明动迁房屋利益的去向,表兄黄先生先是支支吾吾,说自己只拿了自己应得的动迁份额,后来干脆不予理睬。曾女士多次前往当年负责实施房产动迁的某公司,要求出具动迁安置协议及其相关动迁档案材料,但是均被无理拒绝。曾女士无奈只有诉诸法律维权,几经周转来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找到我。
根据本案案情,我给曾女士做了深入分析,指出这个案子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内部动迁利益分割的共有纠纷,本案被拆房屋系私房性质,动迁时因产权人均已去世,故作为产权继承人的黄先生和曾女士原则上应该均分动迁利益,黄先生为了侵吞动迁利益不顾亲情的做法显然侵犯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作为拆迁单位的某公司,在涉案房屋动迁时,未能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安置协议》,致曾女士丧失知情权和选择权;之后动迁公司明知发放的动迁款项中具有共有人财产份额,仍不落实保管和提存措施,因此动迁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曾女士于是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把黄先生和涉案动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件的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先生和动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共有份额和赔偿房屋拆迁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240万元。
本期法律知识点:动迁公司没有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没有对动迁补偿款落实保管和提存措施,侵犯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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