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刑事大案律师,鞍山市铁东区刑事大案律师电话

时间:2022-09-28 08:33:07来源:法律常识

取保候审一年多后,辽宁鞍钢保卫干部、鞍山预备役军官于萌涉仿真枪一案,6月6日在鞍山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因家中的5支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于萌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预备役军官涉非法持枪案开庭:被告人称系出于爱好收藏仿真枪

律师在法庭展示的骑缝章拼接演示照片

在法庭上,于萌说,当初购买仿真枪是出于爱好而收藏。于萌的辩护律师庭上认为,于萌没有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认为,于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情形作出判决。

6月6日的庭审持续至下午,法庭未庭宣判。

被告人:出于爱好收藏仿真枪

今年39岁的于萌,年轻时参军入伍,后经转业分配到鞍钢保卫部,如今是鞍钢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的一名保卫干部,还是一名预备役军官。

2016年8月,于萌因为11年前买仿真枪被抓,随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2017年2月15日,在被羁押199天后,他获准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于萌2006年在网上购买仿真枪7支,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一家户外用品店和购买仿真手枪2支,并将9支仿真枪藏在家中。2016年8月1日,经群众举报,鞍山警方对于萌的住宅进行搜查,查出仿真枪9支,经鉴定,其中5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检方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于萌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于萌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他表示自己对案件的调查“始终积极配合”。他说,自己是退伍军人,并且也是一名预备役军官,喜欢收藏各种军事模型,买仿真枪的目的也是收藏;自己买下仿真枪后在家中试过,并没有拿出家门,也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于萌在法庭上说,自己以前认为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致人伤亡的,没想到玩具枪会被认定为枪支,也不知道仿真枪会被当作真枪进行管控,案发之前也不知道1.8 J/cm²的枪支认定标准。

辩护律师:被告人买仿真枪无犯罪故意

于萌的辩护律师何兵认为,于萌主观上没有持有枪支的故意,不应该认为是犯罪。“他是退伍军人,对枪支威力非常清楚,而仿真枪显然不是枪支。”何兵指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于萌有主观犯意,不能客观归罪。

何兵还提出,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是向各省份公安厅(局)发布的,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告。上述文件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公诉人认为,于萌曾服兵役,对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应该更加清楚,上述公安部规定网络能搜索得到,并且近年来仿真枪案件多发,媒体报道也多次提到过1.8 J/cm²的认定标准。

何兵说,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交了于萌被评 “优秀预备役军官”、 “优秀武装干部”等荣誉证书,以及于萌连续多年的献血证书等。辩护律师认为于萌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配合调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另一辩护律师燕薪提出,于萌购买涉案仿真枪系用于收藏,没有实际使用,更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考虑到于萌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行为不应被认为是犯罪。

庭审焦点:两份枪支鉴定为何存在差异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两份鉴定,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枪支、弹药鉴定书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根据这两份鉴定,5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均认定为枪支。

于萌的辩护律师提出,两份鉴定中,5支涉案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均有差异: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显示的枪口比动能是以区间表示,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的枪口比动能均在区间之外。如其中一支仿真手枪,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显示,枪口比动能为2.75-2.93 J/cm²,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检验意见书上则为2.6 J/cm²,还有一支鞍山的鉴定为3.43-3.57 J/cm²,公安部的则为2.8 J/cm²,与最小值还相差0.63 J/cm²。

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一名参与此案的鉴定人出庭,他称,枪口比动能测试受到枪内气压、手指扣动扳机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两名辩护律师还提出,两份鉴定中,5支仿真枪长度也存有差异,鞍山的鉴定中5支枪支的长度均大于后者。此外,两份鉴定中枪口口径也存在差异。

上述出庭鉴定人称,自己在做鉴定时,每把仿真枪都是把部件拉开,测量最长的长度。公诉人认为,正因如此,鞍山的鉴定中,枪支的长度才会都大于公安部的鉴定,对于口径差异,公诉人未做回应。

于萌辩护律师认为,鞍山和公安部的两份鉴定中,仿真枪的同一性无法确认,

辩护律师还质疑,鉴定过程中气体气压的不同会影响最终结果。出庭鉴定人则称,相关规定没有对检测所用气体进行明确,鉴定符合规范。

此外,律师何兵提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书后所附检材照片骑缝章明显无法对齐,他因此质疑此份鉴定涉嫌造假。

公诉人则指出,本案中相关鉴定合法合规,辩护律师通过手动拼接的方式认为骑缝章无法对齐,这存在人为和纸张厚度等影响因素。

庭审中,何兵申请对涉案仿真枪支重新进行鉴定。

当天的庭审持续到下午。审判长宣布休庭前表示,合议庭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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