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诈骗罪律师,上海找诈骗罪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3-01-01 08:16:07来源:法律常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三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廖大林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缺乏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依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相应证,没有形成证据锁链,达不到刑诉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 被害人李四一节

首先,起诉书指控,李四在2012年向被告人借款4万元,实际现金交付2万元。后借条金额垒高至34万元,李四实际得款2.3万元。该指控仅有被害人李四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应证。

李四称张三暴力讨债到其家门口睡觉,当时报过警,但却没有相应接处警记录(18年3月15日李四询问笔录),也没有周围邻居、小区保安等第三人证明,不能据此认定张三有暴力讨债行为。

李四于18年3月15日陈述“目前只能提供这张60万的借条”“除了60万元的借条,其他我没有证据”,言下之意是握有60万借条作为证据,而且当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这张借条,但证据材料中则没有该60万借条。依据常理,借条在借款人手上,应当是借款没有交付、或者借款清偿后由出借人将借条交还给借款人,该60万借款根本不存在、又或已经清偿,存在这两种情形中任何一种的可能性均不能排除。

关于李四和张五如何认识的,李四称是张三介绍的;张三供述称不知道,张五供述是在S游戏厅李四找到他的,并没有经过张三介绍。三者说法不一,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张三有介绍行为。

其次,被害人李四多次询问笔录的陈述存在矛盾:关于首次借款4万元的时间,2018年3月27日笔录说是2013年6月;18年4月12日笔录说是在13年初;18年6月17日笔录说是13年9月份。几乎每次询问,借款时间的说法均不同,其关于首次借款的陈述是否符合事实存疑。关于借条:18年3月27日询问笔录中李四说向张三一共签订120万的借条;18年5月14陈述最后一张借条是60万的;关于借款金额:18年3月27日询问笔录中李四说实际收到款项一共为45万元,李四工商银行明细显示张三向李四转账金额共计57.23万元。关于还款:李四陈述有,60万的借条;又说其父母出面商谈,张三60万的账不需要还了(18年6月17日询问笔录),60万的借条还给了我(18年8月2日),该陈述说明张三和李四之间借贷已经了结、双方已经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了。

关于共同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三和张五针对李四借款进行过共同谋划,不能认定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将二人的行为合并评价,从银行转账情况来看,给付李四的金额远大于李四还款金额,无法合理解释两被告非法占有的行为。所谓同案犯赵六根本不认识另两名被告(18年9月3日赵六供述),与另两被告间无从谈起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在无犯意交流、无共同行为的情形下,三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李四与张三、张五私人关系很好,李四生意开张及张五儿子满月,双方均互相上门祝贺(18年6月7日李四笔录)。张三基于私人关系与李四间相互借款、借款不计利息的情况是符合常理的。因为较好的私人关系,张三、张五对李四进行暴力讨债的可能性较低,也难以存在非法占有的动机进而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

2. 被害人李七一节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李七和其母亲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应证。从2014年3月借款2万,到15万,再由这15万的借条垒高到2015年3月的50万借条,再到70万(18年10月3日李七陈述),均没有客观证据应证。李母代为偿还的70万为现金,至于现金的来源和准备过程,没有证据证明,偿还大额现金、交付后没写收条也不符合生活常理,更何况李母是从事公司业务经营的人。POS机刷卡的收款人与张三之间如何关联、刷卡的钱如何给付到张三,无证据证明。李七用其母亲的银行卡取38万现金给张三,没有取现记录及其他证据证明。

李七多次作虚假陈述。李七称张三请了个老太冒充其母亲签署抵押、贷款等合同,签署放弃房屋的文件,还做了其母亲假的身份证,以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案卷材料显示,后经办案民警查实,李七对其母李母隐瞒欠外债的情况,以其父过世,房产早晚要过户为由,自己欺骗李母去A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和赠予手续。李母参与了过户全程,该过程中没有张三的参与,也没有人冒充李母。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应证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李七陈述的其他内容为虚假的可能性。

3. 被害人郑八一节

关于由张三介绍郑八向周九借款,仅有郑八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郑八陈述向周九借款时,转账310万,再取现32或51万现金给周九,剩下的钱转到张三指定的账户。事实上,没有任何相应的银行转账、取现记录应证上述陈述。

二、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作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本案被害人李四、李七、郑八与被告人张三相识的地点均为游戏厅,根据三被害人陈述,三人均因赌博输钱而借款。因欠大额赌债或者赌博输钱后欠钱较多,为逃避债务而作虚假举报或不实陈述,符合三被害人的利益,不能排除该可能性。作为同在一起赌博的熟人,相互转账或借款的可能性也无法排除。

三、起诉书将本案作为“涉恶”犯罪起诉有误

基于之前的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案不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要求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行为特征【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危害特征(要求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应定性为“涉恶”犯罪。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据的是被害人陈述,证据间缺乏内在联系,没有形成证据链、事实上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间成立共同犯罪、构成团伙、有相对稳定的纠集者,没有证据证明“软暴力”的存在,因此不应定性为“涉恶”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案件评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注:文中人物系化名,情节和内容较原文作了删改,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廖大林律师及文章出处。

张三涉嫌恶势力及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找律师可靠吗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期限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兵法 标准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