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09:47:50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财产损失赔偿
指派单位: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王宁
案情简介:2016年7月24日晚9点,受援人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邯郸道附近时与行人崔某发生剐蹭,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崔某打了王某左耳部并多次推搡王某,致使王某挂在左耳处的人工耳蜗系统的体外音频处理器掉落。因案发时系晚上且刚下过雨,路面有积水,王某在现场没有找到掉落的音频处理器。随即王某报警,天穆派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王某购买该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共花费15万元,崔某称不知道该音频处理器的存在,也否认音频处理器的丢失与其相关,故拒不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来到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因王某系听力残疾人,中心第一时间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指派王宁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立刻与王某详细了解案情,发现此案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情况。受援人王某能提供的证据仅仅是自己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购买该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的相关合同及发票,但王某不能提供案发时自己佩戴该音频处理器,以及与崔某发生肢体冲突时该音频处理器丢失的相关证据。因财物系丢失而非损坏,故关于案发时该财物是否真实存在,及财物丢失系对方推搡所致的因果关系很难举证。
考虑到王某当时报了警,警方的笔录也许对王某有所帮助,王律师立刻申请法院调取天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但经过查阅后王律师发现,该笔录中仅仅记载了王某与崔某发生口角及有肢体接触,就音频处理器丢失一事只有王某的个人陈述。若崔某在庭审中坚持称自己不知情,则法院很难支持王某的诉求。
基于以上分析,王律师将相关诉讼风险告知王某,并建议他最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王某表示若对方赔偿的价位合适,愿意接受调解。因诉讼费用与诉讼标的额直接相关,王律师提到该15万元应该是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整体价格,王某丢失的系体外音频处理器,故建议其仅就该部分的价位提起诉讼,以减少其诉讼费用,王某表示同意。与王某做好充分的沟通后,王律师代理王某将崔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王某音频处理器的损失5万元。
庭审中,崔某承认与王某有过肢体接触,但就音频处理器丢失一事坚称不知情。王律师当庭出示王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购买该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的相关合同、发票,证明王某听力受损情况,并购买了该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同时,王律师提供了王某出租车上岗证及警方的笔录,证明案发时王某驾驶出租车正常营运。王律师提出,若王某案发时没有佩戴该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则无法正常驾驶出租车营运,故应推断案发时王某佩戴了该人工耳蜗系统-音频处理器。崔某一时不知如何应答,随即提出即便王某佩戴了该音频处理器,也不能证明其丢失与自己有关。
庭审一时陷入僵局,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崔某提出愿意给付王某1000元了解此案,面对自己数万的损失,王某对崔某提出的调解数额表示不能接受。见此情景,王律师从法律、情理等方面阐明利弊,反复做双方的工作,最后崔某愿意给付王某5000元,王某表示同意。
承办结果:双方达成调解意愿,崔某一次性赔偿王某5000元,并于次日给付王某。
案件点评:因发生肢体冲突致使一方财产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因存在举证困难等现实问题,在诉讼实务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援助律师改变诉讼策略,从法律上引导对方当事人认可丢失财物的真实存在,继而通过有效的调解方式为当事人挽回部分损失,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