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3:25:3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日本专利局(以下简称JPO)网站公布的数据,日本商标的申请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7年,日本商标年申请量达到173611件,近几年,日本商标年申请量达到了190000件。国外申请人在日本的商标申请量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欧盟申请人占比35%,美国申请人占比29%,中国占28%,韩国占比8%,中国位居第三。
日本的商标制度可以追溯到1884年6月7日颁布的《商标条例》,在明治初期,高桥是清率先开始考虑商标保护立法,并着手进行规划。
之后根据加入国际条约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过了数次修改,吸收了欧美各国商标法的长处。包括1888年颁布的《商标条例》、1899年颁布的《商标法》、1909年的颁布《商标法》和1921年颁布的《商标法》,并前述商标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1959年4月13日公布的并于1960年4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
现行的《商标法》是1960年实施的《商标法》。之后经历了多次修订,主要的修订包括:1991年引入服务商标注册制度;1996年引入立体商标制度、授予后异议制度以及为应对加入《商标法条约》而修订相关条款;2005年引入集体商标制度;2006年引入零售服务或批发服务商标制度;2014年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到包括非传统商标。
日本商标可接受的申请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符号商标、立体商标及其前述形式的组合。从2015年4月开始,动态商标、全息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8条,当在不同日期提出两项或更多项申请,要求注册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才有权获得该商标的注册。这就是所谓的“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在第一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任何其他申请人又提出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这些后来的申请将被拒绝,无论该商标以前是否使用过。
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日本专利局审查提交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不能注册的商标如下:
(1)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不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区别的。例如,仅仅表明原产地、销售地和商品质量的商标不能注册。在商品为“蔬菜”的情况下,即使盒子上写着“北海道”的文字,消费者仅仅是从文字中认出是北海道制造的商品,无法分辨是谁的商品。因此,这种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2)违反公共利益的商标。例如,与国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可能危害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商标(淫秽或令人愤慨的文字和数字、种族主义术语等)无法注册。此外,有可能误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商品为“啤酒”的商标为“XX威士忌”)不能注册。
(3)与他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不能注册。
(1)申请(Application):为了获得商标权,申请人必须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申请。
(2)公布未经审查的申请(Publication of Unexamined Application):JPO将在申请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申请的内容。
(3)形式审查(Formality Examination):提交给JPO的申请文件将被检查是否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如果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没有填写必要的部分,将发出补正通知。
(4)实质性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实质性审查要求的将被驳回,如:不能使消费者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属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因公共利益或保护私人利益而不可注册的商标。
(5)驳回理由的通知(Notification of Reasons for Refusal):如果申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将发出驳回通知,列明驳回理由。
(6)书面答复论证/修正(Written Argument / Amendment):申请人可以提交针对驳回通知中驳回理由的书面论证,也可以提交克服驳回理由的修改。
(7)注册决定(Decision of Registration):如果最终认定书面论证或修正克服了驳回理由,将做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8)驳回决定(Decision of Refusal):如果书面论证和修正不能克服驳回理由,并且审查员判定该商标不能注册,将作出驳回决定。
(9)对驳回决定的上诉(Appeal against Decision of Refusal):如果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不满意,申请人可以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
(10)上诉审查(针对驳回决定)(Appeal Examination—against the decision of refusal) :对驳回决定的上诉审查由三名或五名上诉审查人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上诉审查员的决定称为上诉决定。当作为上诉审查的结果,判定驳回理由得到解决时,该商标将予以注册。当驳回理由被判定不能撤销并且商标不能被注册时,该商标将被驳回。
(11)注册(注册费支付)(Registration—Registration Fee Payment):注册费用缴纳后,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注册之日起10年,可根据需要在到期前6个月内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
(12)注册公告(Publication of a Trademark Gazette):对于已经注册并生效的商标权,其内容在《商标公报》上公布。
(13)异议(Opposition):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JPO提出对商标注册决定的异议。
(14)无效/撤销的上诉(Appeal for Invalidation / Revocation):即使在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有瑕疵,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宣告其无效。此外,如果商标在注册后三年或更长时间没有使用,可以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15)上诉审查(无效/撤销)(Appeal Examination—Invalidation / Revocation):无效/撤销的上诉审查由三名或五名上诉审查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关于无效宣告,如果上诉审查员判断注册商标的决定不存在瑕疵,就会做出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然而,如果他们认为授予的决定是有缺陷的,他们将做出撤销商标权的决定。关于撤销,当权利人不能证明使用商标时,商标权被撤销。
(16)知识产权高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对驳回决定的上诉决定不服的申请人,以及对无效、撤销或维持的上诉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上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注册之日起满十年终止。然而,商标旨在保护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而积累的信誉。因此,在商标权到期前六个月可提交续展请求来续展您的商标权,将10年期限无限次续期。同时,要在申请续展商标权的同时支付续展费。
日本商标加速审查是一项制度,与常规审查/上诉审查相比,申请人可以更早地获得审查结果。2020年,JPO在加速审查制度下发布第一个office action所需的时间从请求加速审查之日起平均为1.9个月。这段时间被称为FA pendency,指的是从申请人要求加速审查到JPO发布第一次审查结果通知所需要的时间。与常规申请相比,加速审查在JPO的等待时间明显更短。此外,2020年请求加快上诉审查后,JPO发布上诉决定的时间平均为2.5个月。
可申请加速审查的申请人为已经或者已经准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其已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和/或服务,并且迫切需要获得商标权的。但是,目前非传统商标的申请,即“动态商标”、“全息商标”、“颜色商标(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以及一些三维商标,不在JPO接受加速审查的范围内,因该些商标要求确保高水平的审查质量,需要特殊性质的审查。此外,目前,国际申请(指定日本)的申请也不受JPO的加速审查。
审查员在商标审查中发出的“驳回理由”大多涉及指定商品和/或服务的描述问题。驳回的典型原因包括以下情况:
(1)商品/服务没有按照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指定(《商标法》第6条第2款);
(2)指定商品/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确(《商标法》第六条第一款);
(3)需要就申请中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确认商标的当前使用或使用意图(《商标法》第1(3)条主要条款)。
事实上,70%的驳回外国申请人申请的原因是由于上述原因。
另外,当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的范围在任何一个类别中涵盖过宽,比如,一个类别中为一组类似的商品/服务指定了8项或更多项商品或服务,JPO将会合理怀疑提交这些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或未来使用该商标的计划。因此,JPO可能会基于《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下发通知书进行书面确认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如果要求申请人确认目前是否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或计划使用该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使用或意图使用的文件,如目录或小册子。
作者简介
孙胜男,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高级知识产权顾问。拥有长达十余年知识产权从业经验,从事国际商标注册及后续业务,国内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咨询业务,服务于国内多家央企及外国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规划。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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