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3:58:45来源:法律常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编写人:肖燕斌律师(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问题提示:买卖合同数额及是否违约的认定
案件索引
2022-05-9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2022)津 0112 民初 3735 号
2022-08-16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2022)津02民终5284号
被告代理人肖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和分析认为,当事人廖某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李某向其主张违约金5万元和财产损失12.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肖律师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出庭应诉,向法庭清晰地陈述交易经过并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法律意义进行阐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得出当事人廖某没有违约和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结论。
买卖合同 是否全面履行合同 违约金数额 损失数额
原告李某诉称:
2022年2月25 日,双方签订《二手 H 型钢转让协议》,约定廖某向李某出售 700*300*13*24H 型钢 1500 吨,不含税价 3,550 元/吨,每根长度 8-16 米,每根接头不超 2 个。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廖某支付了 5万元定金。廖某向李某交付 292吨型钢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将定金返还李某。由于李某以买卖型钢为职业,李某在与廖某签订合同的同时,已与下游买方签订了《二手 H 型钢转让协议》,每吨价格差价 100 元,因此廖某违约的行为导致李某直接损失120,800 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廖某辩称: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廖某在交易中没有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赔偿规定。廖某因工程原因产生了一部分二手型钢,李某主动联系廖某进行购买并提供合同文本。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签订二手 H型钢转让协议,因双方均不确定具体有多少二手型钢在仓库,故双方对于交易数额使用的系估算数,明确约定暂定数量 1500吨,具体按实际出货重量计算。该约定明确表明双方对于交易的数量并不是确定的 1500 吨,具体交易数额以实际出货重量计算。廖某交付了约 300 吨二手型钢,并无违约情形。廖某在双方结清已交付货物的货款后,将收取的 50,000 元定金退还给李某,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失。2022年 2 月 27 日,李某自行安排车辆到廖某仓库运输二手型钢,廖某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了二手型钢,李某将货
款支付廖某。廖某告知李某货物交付完毕,不用再安排车辆拉货了。廖某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将李某支付的 50000定金退还李某。李某主张的所谓 120,800 元损失与廖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
廖某与李某经介绍认识,因廖某处有二手型钢,李某欲从廖某处购买符合其要求的规格、型号的二手型钢。该批二手型钢存放在廖某的仓库中。经李某与廖某实地查看后,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签订一份二手 H 型钢
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就甲方所有的 H 型钢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物品名称:H 型钢,型号:700*300*13*24,每根长度:8 米-16 米,暂定重量(吨):1500,不含税单价:3,550 元/吨,合计金额 5,325,000 元,备注:具体按实际出货重量计算;四、结算方式:预付定金 50,000 元,后续每天装完车后付清,定金从购买最后一车金额扣减;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当日,李某向廖某支付定金 50,000 元。后廖某陆续向李某提供二手型钢,重量共计 292 吨,李某向廖某付清了相应货款。2022 年 3 月 4 日,廖某将定金 50,000
元退还给李某。后,廖某未再提供货物,李某未再付款。
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存放在廖某仓库中的二手型钢进行了查看,但双方并未对实际符合合同要求的二手型钢数量进行确认,即双方仅对符合双方要求的货物重量进行了估算,货物的数量具有不确定性,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
量也仅是暂定数量,同时备注具体按实际出货重量计算。廖某虽然实际提供的货物数量与合同暂定的货物数量相差悬殊,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廖某存在违约行为。李某认为廖某在供货数量方面存在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