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电动车要找律师吗,马路哄抢事件频发 如何从法律上、道德上杜绝?

时间:2023-01-01 20:51:25来源:法律常识

货车因交通事故翻车,车上装载的苹果滚落到马路上,过路行人和其他车辆驾驶员不顾车主的制止甚至死活,纷纷哄抢。这边,车祸现场惨烈,生命告急,亟待救援;那边,兴致勃勃,快马加鞭,热闹非凡。这种为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的哄抢行为,在一些地方频频上演。究竟是什么造成“苹果散了一地,文明碎了一地”事件频发?制止这种哄抢行为遭遇了哪些“拦路虎”?如何从法律上、道德上杜绝这种行为?《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聚众哄抢事件频频上演

11月11日11时,杨先生开着货车拉着客户的货物,车上还装有几箱芝麻油。没想到,在山东省青岛市前湾港路和奋进路路口,大货车转弯时,8箱芝麻油从车上掉落。芝麻油跌落一地,一部分被摔坏。一些私家车驾驶人纷纷停车抢油而去。最终,杨先生捡回来2箱,6箱遭到路人哄抢,总价值4500至6000元。其中,有两名驾驶轿车的年轻人,把车停在路中间下车去抢,抢到之后还喜笑颜开。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杨先生一直哀求“别抢了,求你们可怜可怜我”。

无独有偶。2015年8月24日早上6点半,在焦桐高速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段,一辆大货车倾翻,20吨苹果散落在地。很快,当地村民一拨一拨地赶到现场,这些村民并不是帮忙救援的,而是来哄抢苹果的。车主多次劝阻,但是没有明显效果。车主报警后,接警赶来的民警只好采取强制措施。

骇人听闻的哄抢当属这次。2014年1月12日,沪蓉高速四川广安境内南充至广安方向岳池出口500米处发生一起15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封闭了事故路段,消防、120急救医护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展开救援。据悉,一辆货车上大约有三分之二的饮料散落在高速路和路边绿化带,引发附近上百名村民哄抢,有民警在制止过程中受伤。当时,路过岳池收费站的向先生目睹了事发时的一幕:“当时至少有上百名村民哄抢散落的饮料,有背着背篓来的,也有骑着电瓶车来的。包括在高速路上等候放行的乘客和司机,也下来捡饮料喝。”

这些年,一则则关于马路哄抢的新闻屡屡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哄抢”,找到相关结果约1160万个,搜索“马路哄抢”的相关结果约150万个。

哄抢事件受多方因素影响

“哄抢心态来自多种因素的合力,对中西传统文化的误读是重要原因。”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中心教授钱一舟认为。

钱一舟介绍,著名画家米勒的《拾穗者》主题来自《圣经》故事,路得在丈夫去世后身无分文,带着婆婆一同返回家乡。一路上,因为恰逢收获季节,路得便以拾麦穗为生养活婆婆并平安归家。在西方的最早律法中,人的生命高于一切,麦田有意留有未收尽的麦穗,拾穗者的捡拾行为正是贫穷者窘迫生命的一线生机和希望,所以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在古代中国,实际上有相似的处置态度和做法。在民间有“天上掉下地上拾得”的说法,对于捡拾小物品行为认为是“上天所赐”;民间还习惯家庭中遇到喜事,要在街坊乡亲间“撒喜钱”“做善事”,表明自己愿意同大伙分享,并希望自己所获得的财富和福运不引起上天或人们的妒忌,喜福运气绵长;甚至还把遗失钱财看成是消灾,吃小亏占大福;而当失主想寻找回所遗失的重要物品时,常常用一定的“红利”回报承诺作悬赏。

“但西方和中国古代的容忍‘占有非己之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失主允许。在这种前提下,催生了西方社会的慈善行为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带来了古代中国的‘乡中无讼为荣’现象。反观今人的哄抢行为,是建立在失主极不情愿甚至绝望基础上的,是对中西方传统的误读,为群众所不齿,为社会所不容。”钱一舟说。

“今年8月31日,山东德州一辆满载桃子的货车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民警到现场发现,有20多人在抢桃子,现场一片狼藉。民警制止之后,还有十几名上了年龄的老太太依旧我行我素,更有大妈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阜民结合一则案例认为,很多哄抢者认为哄抢只是一种捡拾行为,甚至有些律师也对哄抢行为认识不足,认为哄抢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或抢劫。其实,对于哄抢行为,我国早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更是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一舟认为,不论何种捡拾,只要捡拾者把所捡物品占为己有并造成失主一定程度的损失,就属违法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钱一舟还认为,对于失主已经“发现并制止”,表明失主宣示了所遗失物品的所有权,如果捡拾者继续哄抢,那么这种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可以直接执法并进入司法程序。“综上,把哄抢行为看作民事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钱一舟称。

“哄抢行为应归结为社会心理学的‘从众心理’‘法不责众’的强盗思维和犯罪心理学的‘破窗效应’,看到一个人做坏事,其他道德底线软弱者往往效仿,我们辖区的几起哄抢事件皆是如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张学华认为,看见新鲜事儿,一群人凑过去看热闹,就会引起更多人围观;过马路有交通规则,看见一群人不管红绿灯直穿马路,后面便会有更多人加入进去;看好黄金走向,一群大妈便组团购买大量黄金储备起来。

“现实中,虽然很多地方的普法工作力度很大,普及面也广,但仅仅注重对酒驾、打架斗殴、非法集资、聚众赌博等多发案件进行普法,对哄抢这类案件宣传较少,关注不够。另外,对于哄抢事件大多未予处理,或是失主未予追究,或者相关部门认识不足,没有严格执法,导致‘哄抢事件报道多,严惩事件报道少’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哄抢事件的多发。”于阜民认为。

对症下药解决哄抢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钱一舟认为,在古代和现代一些精神文明建设较好的乡里坊间,乡民凡捡到比较贵重物品均会自觉积极寻找失主,主动归还,分文不取。这是乡规民约中的道德守则,是做人的“仁义礼智信”的具体要求;如果不这样做,将被社会舆论所不容,甚至难以在家乡立足。

“关键环节就在于物品散落的一瞬间,能否有人挺身而出不但不哄抢还帮助失主捡拾物品,形成一个不抢的良好的秩序,这样,其他人也会从众效仿帮助失主捡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不但要褒奖见义勇为者,还要褒奖及时制止哄抢行为的公民,让带头哄抢的人上‘黑名单’,在社会掀起‘奖励仁义,鞭挞丑恶’氛围。”钱一舟说。

张献忠在岷江沉入大量金银财宝的传说牵动了几代人的心。2005年4月20日,当地政府搞市政施工时,在传说的张献忠沉船处挖出7枚银锭,传说成真,震惊考古界。盗贼捷足先登,大量文物财宝被挖上岸卖掉,其中那具叫“金老虎”的文物卖到3200万元的天价。当地公安机关不能容忍,接连派出200多名民警、行走10多个省份,将10个团伙、70名盗贼全部抓获,将价值3亿元的1000件文物全部追回。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借鉴这个大案告诉记者,当哄抢者被依法惩处,就是最好的普法。不过,他以为,这里的普法,不仅是向群众宣传“哄抢违法”,而是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来促进普法。法律法规及时“亮剑”,依法查处每一次哄抢事件,如此才能杜绝人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减少哄抢闹剧的发生。

“哄抢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小觑,如何消除‘从众心理’和‘破窗效应’造成的不良影响,破除‘心理学魔咒’,不仅是执法者面临的难题,也是心理学家面临的重大课题。深入了解群体心态,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有所作为,加强自律,才能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生,而不是在电脑键盘上敲下‘国民素质低下,道德沦丧’毫无建设性的高呼。”缪青建议,社会舆论应当贴合实际地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政府部门则要采取从严执法、决不姑息的态度依法办事。让道德切实回归,让法律坚决落实,使哄抢者不再有可乘之机。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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