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22:33:22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都知道新西兰有个创业移民,也叫做新西兰企业家移民。简单来讲,就是申请人在新西兰开一个公司,成功运营两年,做出一定的经济贡献后再提交移民申请,拿到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但近两年来,新西兰的创业移民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政府一面公开表示对创业移民的支持,奔走呼吁大家来新西兰创业拿身份,但一方面又在最后的移民审批中,制定非常严苛的审核标准。
2018年4月起新西兰创业移民成功率创新低,新西兰移民局公布的工签拒签率高达80%,居民签证的拒签也达一半。这意味着每10个创业移民申请人中有2个可以拿到工签,而最终这2个人只有1个人能够拿到新西兰移民身份。每10家人申请创业移民,只有1家人能够最后成功。
新西兰创业移民属于先申请后创业的模式,在申请过程中,商业计划书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只有商业计划书获批,才可以拿到1年期的企业家工作签证(Entrepreneur Work Visa)进入新西兰创业。
很多时候为了方便,也为了能够快速完成客户移民申请,移民公司都会建议客户花钱请律师代写商业计划书(律师当然是移民公司介绍的),律师会根据申请者个人情况做规划并给出建议,有些时候甚至客户根本不懂该如何写,那么就会全权委托给律师,只是在最后时刻签署自己的名字,当然这份商业计划书很有可能完全不符合客户的真实情况。
今天的主人公林女士就是一个被新西兰拒之门外的中国申请人。
2016年3月3日,林慧青与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环球移民)签订《新西兰创业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约定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林女士及配偶、子女办理赴新西兰创业移民全程服务。
但2018年2月,移民局拒绝了林女士的申请。从移民局拒签的理由来看,第一个原因就是原告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第二个原因则是商业计划书不符合规定。
那么林女士是否能够要回已交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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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青与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环球移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8)沪0106民初2611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6民初26119号
原告:林慧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
审理经过
原告林慧青与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慧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115,905.97元,其中:翻译费和公证费人民币7,898元、外方律师费17,000新西兰元、商业计划书费用5,000新西兰元、银行手续费60新西兰元(按汇率489.61人民币/100新西兰元计算);2、被告赔偿原告项目申请费人民币16,562.15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新西兰创业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及配偶、子女办理赴新西兰创业移民全程服务,原告支付本地代理费人民币80,000元,如非原告单方解除代理或中途退出、不符合健康标准、不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手续、未及时支付费用、被查出有犯罪记录等被拒签,被告在收到移民局拒签文件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代理服务费。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外方律师费17,000新西兰元,如非原告因个人原因导致新西兰创业移民签证申请无法继续或失败,被告应退还外方律师费。嗣后,原告支付了代理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又向指定账号汇款外方律师费17,000新西兰元、商业计划书费用5,000新西兰元、到账银行扣款费用60新西兰元,并预付翻译费和公证费人民币17,000元。2018年3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移民申请被拒签,拒签主要是因外方律师出具的商业计划书不符合移民局要求,投资分配、雇员情况、年出口额三项得分均为0。2016年11月,原告发现律师费收款账户非律所账户,对律师身份产生怀疑,即向被告询问,被告再次确认WeiCharlieQiao的律师身份,并将证照发给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支付了外方律师费及商业计划书费用。实际上被告所谓的外方律师WeiCharlieQiao只是移民咨询顾问,不具有律师资格,出具的商业计划书多处漏洞,致使原告被拒签,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现被告仅退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翻译费和公证费人民币9,102元,其他费用至今未退。新西兰政府扣除了原告项目申请费3,378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16,562.15元,该款也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商业计划书信息表由原告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在此期间,原、被告就个人信息即商业计划书信息收集做过多次沟通,会计师和律师也结合当地及原告的实际情况就商业计划书、营业额、利润分配及所从事的生意等给出多次意见,并进行修改。原告在新西兰有律师朋友,对当地情况非常了解,原告也对商业计划书提出修改意见,商业计划书的每一页均经原告签字确认。被告以邮件方式将WeiCharlieQiao证照发给原告,上面标明资质类型,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随后也支付了律师费,说明原告已认可WeiCharlieQiao是持牌移民顾问的身份。律师是国内习惯上的广义称谓,持牌移民顾问在符合新西兰移民法规的前提下有能力操作移民申请,与律师具有同样的专业能力,不存在对原告隐瞒和欺诈。2017至2018年,新西兰移民局大幅度加大审核力度,原告申请类别的签证拒签率达90%。原告被拒签的原因除了原告提及的商业计划书外,还有移民局对原告申报资产的不认可,故原告被拒签与WeiCharlieQiao无直接关系,而与移民局政策缩紧以及移民官主观意愿有关。被告曾建议原告申诉,但原告拒绝。根据合同约定,外方律师费同意退还12,000新西兰元,银行手续费实际为30.8新西兰元,同意退还29.2新西兰元。第三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包括商业计划书费用、实际发生的公证费和翻译费(剩余部分已退还)。项目申请费由原告支付给新西兰政府,被告无法退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新西兰创业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被告为原告、配偶及子女办理赴新西兰创业移民。被告为原告提供办理新西兰创业移民签证的全程服务,包括就原告创业移民签证申请提供咨询指导、指导原告准备签证所需材料、填写表格、递交材料、跟踪进展情况直至获得签证的最终结果。被告将尽所能完成代理职责,包括按照进程及时与原告沟通联系等。费用和付款方式:1、本地代理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2、签约时,原告应一次性支付本地代理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3、原告自行承担并及时支付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书费用、翻译费、公证费、购银行汇票费等费用),原告已知晓并理解上述第三方费用为相关政府部门及办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与被告无关。退款:除非原告因个人原因(原告单方解除代理或中途退出申请、不符合健康标准、不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手续、未按要求及时支付费用、被查出有犯罪记录)被拒签的,被告在原告收到移民局正式拒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全部本地代理服务费用。
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原告需支付外方律师费17,000新西兰元。2、在商业计划书起草前,原告一次性支付外方律师费17,000新西兰元……4、外方律师费退费细则:如因外方律师的过错导致原告被拒签,在原告收到拒签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外方律师费无息退还。如原告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单方解除代理关系或中途退出申请、不符合健康标准、被查出有犯罪记录、不及时缴纳费用、拒绝提交重要文件等个人原因导致签证申请无法继续或失败,外方律师费不予退还。除上述原因外,如被拒签,在原告收到拒签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扣除5,000新西兰元后,将剩余外方律师费12,000新西兰元无息退还原告。
嗣后,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又向指定账号汇款22,060新西兰元(当日成交牌价489.61人民币/100新西兰元),其中包括外方律师费17,000新西兰元、商业计划书费用5,000新西兰元、到账银行扣款费用60新西兰元,实际到账共计22,029.2新西兰元。原告并交纳翻译费和公证费人民币17,000元,实际花费人民币7,898元,翻译公司、公证处已向原告开具相应发票。
2016年11月15日,被告通过邮件将WeiCharlieQiao的移民顾问执照发给原告,但仍称之为“律师信息”。
2018年2月26日,因原告不符合移民规则的要求,移民局拒绝了原告的企业家工作签证类别项下的工作签证申请,拒绝理由如下:我们无法认定你所述资金或资产系合法挣的或获得,无法认定你已根据规定提供了具体的企业计划,无法认定你已证明你对于所述的企业以及新西兰的商业环境具备充分的了解,无法认定你能够被授予工作岗位福利分数,无法认定你已提供现实的财务预测,无法认定你能够被授予出口营业额的分数,无法认定你的企业计划含有有关信息,能够表明你的企业将为新西兰带来有意义的福利,无法认定拟议中的企业按规定至少符合企业家工作签证类别目标所述的企业特点中的一个特点。企业家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被授予120分数,原告实际授予分数为35分(其中资本投资、创造全日工作机会、每年出口三项得分均为0)。拒签信中还提及:你没有证明你最初是如何挣得购买房产的资金,如何付清初始抵押,没有证明何时以何方法将资金存在你名下,也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出售不动产所得,还是其他方式获得。你没有证明将如何运输和储存产品,如何将产品发送到中国,你看来已经租赁了一间办公室,但你没有租赁仓库和车库,鉴于你意欲出售的单位数量,你必须有仓储设施。你在新西兰的短暂停留不可能会使你与新西兰供应商建立关系,使他们愿意授予你权利出口他们的产品等。
嗣后,被告退还原告翻译费和公证费人民币9,102元,本地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双方就外方律师费退费金额产生争议。
另查明,原告出具买卖房产资金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房屋首付款来源于个人收入,总体年收入人民币340,000元,因年代比较早,没法提供个税单和匹配的银行流水,只能提供劳动合同和名片。房屋转让合同价为人民币2,440,000元,附属设施、设备、装饰为人民币56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在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中,原告称:应该退17,000纽币(即新西兰元)。我拒签的原因就是外方律师过错导致。我同意扣5,000纽币是商业计划书费。该付的商业计划书5,000纽币我已经付了,照理都不该付,但既然约定,我就认了,但律师商业计划书没写好造成拒签,他必须承担责任。被告称:收到拒签信后可以给你操作退款,服务费将全部退还给你,外方律师费扣除5,000纽币,剩余的将全部退还给你。
原告表示,被告提供了WeiCharlieQiao证明文件,原告丈夫认为这不是律师证,但被告坚持声称此人为律师,故原告支付了律师费,未再提出异议。拒签后,原告才得知WeiCharlieQiao是移民顾问,经询问新西兰的律师朋友,移民顾问虽然可以办理移民手续,但和律师相比,专业度和效果完全不同。被告表示,同意退还原告15,029.2新西兰元,按原告主张的汇率折合人民币73,584.4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赴新西兰创业移民,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移民局拒绝了原告的签证申请。原告认为,WeiCharlieQiao仅是移民顾问,而非律师,由于其制作的商业计划书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导致原告被拒签,故被告应退还全部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如非原告个人原因被拒签的,被告应退还本地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80,000元,该笔费用被告已退还原告。原告需自行承担第三方费用,包括商业计划书费用、翻译费、公证费、购银行汇票费等费用。原告缴纳翻译费和公证费人民币17,000元,实际花费人民币7,898元,被告已将剩余部分人民币9,102元退还给原告。原告交纳银行手续费60新西兰元,实际银行手续费为30.8新西兰元,现被告同意退还29.2新西兰元。补充协议约定,如因律师过错导致原告被拒签的,应退还全部律师费。如非原告个人原因被拒签的,则退还律师费12,000新西兰元。WeiCharlieQiao虽非律师,但其系持牌移民顾问,可就签证申请提供移民建议。从移民局拒签的理由来看,第一个原因就是原告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与原告无法提供个人收入的纳税凭证和与之相应的银行流水不无关系。由此可见,无论是律师,还是移民顾问,均是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制作相关文件,WeiCharlieQiao的身份与原告被拒签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全额退款,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虽然将WeiCharlieQiao证照提供给原告,但未向原告做出充分说明,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责任,现被告自愿在约定退还的标准之上加以退还,本院予以准许。项目申请费由原告向新西兰政府交纳,拒签后新西兰政府不再退还,被告并非收款人,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林慧青人民币73,584.46元;
二、原告林慧青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9元,由原告林慧青负担人民币1,349元,被告上海振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鲁檬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人民陪审员 陶永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哲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