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3:50:25来源:法律常识
1月11日,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对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蔡某某损失40万元,驳回了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了这样一些事实——
2015年8月24日,蔡某某作为甲方与JHMZ律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阶段),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根据甲方出具的委托书为准。
同日,蔡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2015年8月26日,启东法院受理原告蔡某某与南通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年10月20日,启东法院作出诉讼保全告知单,告知蔡某某、南通某公司以及王某某,根据蔡某某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285万元。并于2015年8月28日冻结南通某公司的相关账户存款。
2015年12月12日,JHMZ律所签收了诉讼保全告知单,后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某保全结果。
上述查封后,蔡某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
直至2016年12月14日,JHMZ律所陆律师代蔡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公司、王某某名下的财产。
法院于次日对南通某公司两账户进行了查封,分别冻结存款0元及773.38元,并将保全结果告知书向陆律师送达。
2016年12月14日,启东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南通某公司归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5月2日,启东法院受理蔡某某的执行申请;
2017年7月4日,法院查封了南通某公司坐落于启东市惠萍镇鸿东村的土地。
2018年2月6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结论函,上述标的物评估价为380.82万元。
2018年3月29日,启东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夏某某对被申请人南通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蔡某某基于上述民事判决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401万余元。
2018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批准南通某公司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可分配比例为35%。
蔡某某的上述债权可分配金额为140万余元并实际得到偿付。
蔡某某认为——
由于被告JHMZ律所律师未及时代理原告申请继续保全,导致已被冻结的存款被转移,后又由于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法院判决生效后,其本可受偿的债权已无清偿的可能。
蔡某某认为,JHMZ律所律师未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存在重大过失,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
蔡某某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及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财产的保全期限系法律明确的规定,对于第一次财产保全的保全时间、期限等具体事项,即使代理人未向其具体告知,其亦应主动查询,届满后是否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在对保全事项未作明确授权的情形下,其应当向受托人作出明确指示或督促,故对未及时申请续保导致已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后转移的后果应由蔡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虽然双方代理合同未明确约定有保全事项及是否继续保全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JHMZ律所明知本案存在财产保全且实际代蔡某某办理了第一次财产保全手续的情况下,基于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尽的勤勉、审慎义务,对第一次财产保全届满后是否续保应对委托人作出提示,最大程度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JHMZ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但并不等同于保全申请人将来一定能够就保全所得财产全部受偿。
法院认为,蔡某某未能就案涉资金得到清偿并不是律所的行为直接导致,而是多种因素的结合,保全届满后被转移掉的251万余元不应直接认定为蔡某某的损失金额。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方面各种因素,酌定由JHMZ律所向蔡某某赔偿40万元。
目前,该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双方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但律师因为执业不尽职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必须引起大家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