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4:26:56来源:法律常识
甲律师:其实,刑事案件证据更重要,程序不影响定罪和量刑。
乙律师:没有程序正义,哪来的实体正义。十八大以来平反的冤假错案,哪一起当年不是证据凿凿?张玉环案件,那条被指控杀人的绳子并没有找到,公安用一条并非杀人的绳子让张玉环指认,说杀人凶器和这条绳子一样。按照甲律师的观点,张玉环是不是没有被冤枉。
丙律师:可是,被告人本人在侦查阶段都承认了,再怎么翻供也只是认罪态度问题,就是狡辩罢了。
乙律师:张玉环故意杀人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哪一个没有屈打成招。假如他们没有遭遇刑讯逼供,怎么可能承认呢?
甲律师:那只是极少数,你不能用极少数现象来否认普遍现象。
乙律师:我曾经参加某个法官主持的信访协调会,当着众人的面,都敢把不是我说的话强加在我头上,把我一再强调的话,却只字不提。你们说,有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注意到笔录没有如实记录呢?
丙律师:那可能是书记员记错了。
乙律师:你们在刑事案件中,有没有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来看,有没有核对下笔录和口供是否一致?
甲律师:公安跟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怨仇,没有必要冤枉他。
乙律师:你们有没有见过周某律师公开上传到网上的同步录音录像?我核对过多份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一份笔录如实记录。要么漏记,要么多记。无论多记还是漏记,都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还有一些是侦查人员说的,到笔录上变成犯罪嫌疑人说的。
丙律师: 我比较少做刑事案件,这个不知道。
甲律师:你说的都是极个别的。有很多程序对案件事实没有影响。
乙律师:比如受案登记表,接报案时间竟然在案发之前。难道报案人未卜先知,可以预判还没发生的事,然后先报案?
甲律师:那可能是记录错误。
乙律师:报警电话体现的时间,比报案人到现场的时间早了十分钟,难道报案人还没到现场就已经看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报了案?
丙律师:极个别的案件。
乙律师:比如你们几个人打牌,你拿到一手好牌,可以和牌却想和个大的,所以没有及时和牌。结果下家刚好和牌,而且和了大牌。按照打牌的游戏规则,你只能认输。你能够以你可以先和牌,因为没有注意,所以错过和牌机会为由反悔,或者下棋的时候悔棋吗?
甲律师:打牌下棋和刑事案件的程序不一样。
乙律师:程序是依法制定的,律师是私权利,最好的武器就是法律。假如手中掌握公权力的司法机关都不遵守,那律师还能和司法机关相对抗吗?
甲律师、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