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9:58:46来源:法律常识
一、同所的律师之间没有利益关系。
本所律师之间既没有利益关系,也没有对立关系。
每个律师各人办理各人的案件,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因为是一个所的律师也不能为分别为双方代理。
所以本所的律师之间,既不亲,也不仇。形同陌路人。见面能打个招呼,已经是不错了。
二、不同律师所的律师之间一般是对立关系。
因为律师日常为不同的委托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同的律师所的律师经常是代理活动,双方律师往往是相对方。这就是一种对立关系。因此往往会产生仇恨。
律师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我以前有些律师朋友,因为代理双方,结果最后都变成非朋友了(有可能成了仇敌)。
三、一个所内的律师之间基本没有什么交情,相互之间很冷漠。也不会相互之间探讨案件。
除非律师所统一组织相关活动以外,基本上日常不见面。
四、不同的律师所之间没有交往;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也没有交往。
律师之间的活动只有律协组织的一些活动,往往也是律协组织的相关学习活动。
五、律师之间也不能够过分建立感情。因为因为双方之间感情过分好,有可能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
不准律师贬低同行。
所以做一个律师背后不对同行使坏,让客户去投诉其他律师就是很优秀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