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1:23:3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某西南“著名”教授律师发了一篇文章引起律师界的群情激情,其对当事人的道德批判与隐瞒证据等行为,真有可能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我们认为成为一名基本合格的刑辩律师应该注意几点:
一、要尊重被告人
尊重被告人是刑辩律师最起码的执业道德,这种尊重是来源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人格。虽然很多被告人做了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比如我们都办过强奸、故意杀人、抢劫等案件,有些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内心其实是很鄙视这样的当事人,但是无论如何在人格上,我们还是要尊重对方。平等、尊重的交流,可以带给对方更多的信任,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如果没有信任,就一定是一场必败的“诉讼”。
我见过很多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喝斥被告人,甚至还见过律师在看守所与被告人吵架的,还有很多律师在法庭上批评、甚至辱骂被告人,这都是辩护律师不自信的表现。
其实律师也是普遍人,也很容易上火,发飙,特别是刑辩律师,这个特殊的行业,脾气不好的居多,当然勇于对抗公权力,那么没有点小脾气也干不了。
我个人的经验,感觉想发火的时候,有三种情况,一是了解案件时,感觉到被告人没说真话,欺骗了律师;二是被告人无理由反对你的辩护方案;三是让你干违反法律、违反执业职业规范的事,如带物品、带烟等。
欺骗律师与无理由反对制定好的辩护方案,会导致影响整体的辩护效果,一定要耐心地解释,对方与家属都反对的情况下,就必须想到替代方案,毕竟刑事诉讼中,律师还是要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想法。要求带烟带东西,我个人都是委婉拒绝,大多数家属与被告人都能理解。
在法庭上批评、辱骂被告人更加没有必要,被告人发言或行为确实不当,如果法官都不说话,律师何必越俎代庖。
二、切勿道德上的批判
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道德批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记得李庄案时,当年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李庄嫖娼,引起实务界包括理论界极力反对。李庄案的公诉人后来解释被告人证言可信度的问题,这是英美法系证人品格证据的范畴,但是在我国根本不存在品格证据的讨论空间,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证词等言词证据规定品格排除规则。
当然律师对被告人的道德批评更加没必要,无论是辩护过程中,还是案子了结后。西南曾教授律师在文章中多次强调被告人好色,如何敛财、如何“十恶不赦”,如何虚伪等等。尽管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感觉被告人真有这方面的问题,也不能以此做道德评判,律师千万不能成为第二个“控方”。
道德上评判最重要的反对点,就是与本案无关,律师只关注被告人犯罪是否构成,不关注被告人道德上的好与坏,而且道德规则只能自律,不能律人。
三、律师应提交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发现了任何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应当提交,就算是控方反对,也要提交,这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刑事诉讼中律师不提交证据好像是行业内的一种“共识”。一直以来,所谓的各种培训也好,各种大律师现身说法也好,都在鼓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要提交证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我们团队曾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中,我们收集、提交的证据比侦查机关还要多,我们的卷宗材料比检察院装订的案卷材料还要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团队的观点,被告人无罪回家。当然律师在收集证据时,要做好自我保护,这是后话,在此不表。
其实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一项检察机关可以将证据撤回的制度,检察机关的证据在法院可以撤回,但是作为律师,我不管你撤不撤回,我们掌握了就算他撤回,我们也要重新提交。
四、不要做“舔狗”
“舔狗”在任何时候都是得不到尊重的,无论是事业上还是爱情上。我刚入行的时候,有一句话来点评律师执业,令人深刻: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我经常碰到一些莫名其妙的观点:律师们理性沟通说,律师是公检法的助手说等等,大意是律师要尽力配合他们办案,程序上不说,实体上少说,以妥协换好的刑期。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来挑错误的,挑刺的,近几年程序辩护的兴起,就是对这种论调最好的批判。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是指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支付律师费的一方。为什么要强调独立于支付律师费的一方,比如法援案件中,法援的费用是政府出资的,律师在办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由于政府支付了法援费用,就听从政府的辩护意见。
当然我们也可能会妥协,个别家属害怕律师挑刺过程中遭到办案机关的报复,私下让律师不要批评他们的程序违法。我们去年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中,江苏徐州某县公安人员登录犯罪嫌疑人的账号,私自出售“电子币”,并用私人账号收取出售电子币的“赃款”,由于我们坚决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及召开庭前会议,办理该案的法官在背后跟家属说建议撤换我们这些律师。整案的律师团队均认为办案人员违法,但是家属害怕他们报复,不希望律师去控告。
程序上是否妥协,律师要听从被告人与家属的意见,我们贺州办过一个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全村村民阻挠企业施工的群体性寻衅滋事案,检察机关在第二次庭审时出具的证据涉嫌伪造的非法证据,然而在法庭阶段就持续了接近一年,我们征询了家属与被告人的意见,家属们都不同意再拖延时间搞非法证据排除,所以律师团队也选择了妥协。
一味地强调配合办案机关的旨意,甚至到揣摩他们的想法,顺从他们,并不是律师的义务,当然律师对办案人员的异议也要有理、有据,不能臆想,不能盲从。所以大家都说一个辩护效果很好的案件,一定有三个因素,一是法官有极强的责任感;二是坚持抗争的家属与被告人;三是尽职尽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