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7:38:14来源:法律常识
楚天都市报12月10日讯(记者余皓)老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子面临拆迁,其三个儿子却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没有继承权的”,将所有拆迁利益据为己有。今悉,在本报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于近日判决老人的女儿吴女士享有继承权,分得相应继承份额即165平方米的房产。
公益律师朱宏伟在本报“市民问法”热线中接受读者电话咨询。
今年5月初,家住武汉汉口的吴女士找到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向其求助。据吴女士介绍,其父母李爹爹与孙婆婆育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作为女儿的她出嫁后一直从经济上帮助家里,包括当时老房子改建扩建时也出资出力了的。房屋由平房扩建成二层半楼房后,宅基地及建筑面积均登记在父亲李爹爹名下。后父母因病去世,遗留下来的房子面临拆迁。然而,三个兄弟却背着她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吴女士称,她知道老屋被拆后,多次找三兄弟协商,但三兄弟均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没有继承权的”,并拿出一份《遗嘱》,声称两老在世时就对老屋的分配进行了处分,财产分配中并不包含吴女士。吴女士连声喊冤,认为其作为女儿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赡养义务,两老生前不可能作出这样的遗嘱。
公益律师朱宏伟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时,法律规定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同一顺位的继承权。
朱律师接手此案之后,迅速将吴女士的三兄弟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三兄弟辩称,建房时原告没有参与,且父母留有遗嘱一份,诉争房屋与原告无关,其无权要求继承。朱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情况调查表等证据,可以清楚的证明诉争房屋属于父母遗留的财产。同时朱律师指出,被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有继承人以外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而被告提交的遗嘱缺乏这些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属无效。
近日,江岸区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益律师朱宏伟的代理意见,认为该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法院认为,两层半楼房属于遗产范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吴女士四姐弟在遗产范围内继承的房屋面积应各占四分之一,遂按此比例,一审判决吴女士应分得还建住房建筑面积165平方米。
据介绍,武汉市司法局下属的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13年8月。7年来,该工作站10余名公益律师为4000余名贫弱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涉及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房产、继承、借贷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及刑事辩护等,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作为工作站的负责人朱宏伟律师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公益律师朱宏伟(右一)为贫弱市民提供法律援助。
贫弱市民可拨打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公益法律咨询热线:座机(027)65770835、手机13908642470,或前往武汉市民之家一楼1030室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