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1:48:08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困局一直让我无所适从。为了打破这个困局,我决定以后采取如下措施:
以前在案件多的季节,我对于案件是予以选择的,收费比较可观的案件我才接手,收费少的案件就不接受了。今后的措施是不管收费多与少的案件一概接手。
以前是对于接受的案件都必须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今后将放开这一限制,只要是真心委托我们的案件,不管交费的条件如何,一概接手,如果不能一次性支付律师费的可以缓交,如果果经济情况非常贫困的可以后交;对于后缴费的做好委托人不付费的准备。
有的律师所缺少案件,当我律师所接受案件非常过多的时候,可以采用与其他律师所合办的方式予以解决案件办理不了的难题。双方律师所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探讨具体合作事项。但是具体办理案件应当以我们律师所的意见为准,由我所对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有些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缺少案件。当我所律师存在开庭冲突并且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与其他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临时性合作的新途径,具体约定代替开一次庭支付多少费用。
律师与这些部门平日保持良好关系,能够在开庭之前进行沟通,尽量不能发生开庭冲突。
聘用律师存在一定的困难:a.是不是这位律师很敬业的问题?哪些律师是非常敬业的?真的是不好一时能够区分开来的。这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考察出来的。
b.所聘请的律师是否好学习?如果聘请律师肯定是要聘请年轻律师的,这些律师的业务水平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只要他们有一颗喜欢学习的心,那就没有问题了,业务素质也会慢慢予以提高的。就怕他们自己不行还觉得自己了不得的人!
c.有关工资待遇的问题。
年轻人很可能把工资待遇看的非常高!然而他们的想法与社会现实是严重脱节的。眼高手低。他们的素质与所要求的工资待遇是不成比例的。我的观点是对于聘用律师的工资待遇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应当体现等价有偿原则。我也愿意给予聘用律师的价钱多与市场行情的价格。对于那些优秀的聘用律师,更愿意多出市场行情的价格。
我对于那些不敬业、法律素质低下,并且也不愿意学习的年轻律师我是不愿意招收的,宁缺毋滥。如果律师所招收了这样的律师只能给律师所带来灾难!
律师接受了一审的案件,如果有二审,执行的,或者其他程序的,律师均可继续代理。
律师对于那些案件的结果是错误的、显失公正公平的判决书,委托人又缺乏经济能力的案件,律师也可以免费代理或者风险代理其他救济程序,来维护公正公平。
我个人认为:律师应当将自己所代理的案件的公正公平作为第一位来追求。
没有代理过的案件,律师就管不了那么多的公正公平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