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官司律师哪里找,业绩|葛冰律师:代理浙江某司北京某司合同纠纷本诉反诉全面胜诉

时间:2023-01-03 13:05:00来源:法律常识

业 绩|胜诉判决

由葛冰律师代理的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诉与反诉获得全面胜诉。法院全部采纳葛冰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支持了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当事人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原告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人才)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需求人才(证书)初始注册造价一本,转注册造价二本;每人每本证书2年75000元整(税后)。聘用期限:自证件成功注册到甲方公司之日起满2年后止。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乙方法人账户,户名:贺某某。 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在收到被告邮寄的人才证书原件及二本转注册造价证注册成功后,先后于2020年4月14日、6月2日向被告支付服务款。 另,2020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另一份《(人才)代理协议》,该协议内容除“甲方所需人才(证书)为初始注册造价(安装)专业一本,(土建)专业两本”外,其他约定事项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人才)代理协议》内容一致。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支付服务款 但是,2020年6月8日起,原告发现造价师系统无法登录,后经多次询问才得知,因被告没有将尾款支付给人才,导致人才更换密码,原告无法登录使用。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决上述问题,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1日及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两份《(人才)代理协议》均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300000元。 后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请求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继续履行2020年4月1日及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两份《(人才)代理协议》;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拖欠的服务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被反诉人)与被告(反诉人)双方签订的两份《(人才)代理协议》是否无效?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合同款项?


律师工作

本案件涉及建筑领域的一个灰色产业,即“证书挂靠”。虽然国家层面一直加大力度打击整顿“证书挂靠”行为,但是“挂证”已成为建筑领域内默许的潜规则。然而,作为代理律师,想表达的是行业允许,并不代表法律允许。 葛冰律师代理原告一方,采纳的核心法律观点如下(因本案件于2020年即《民法典》实施前起诉,引用的法律法规涉及现已失效的《合同法》):

首先,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涉案《(人才)代理协议》的行为,实际是“人证分离”的人才证书挂靠。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涉案《(人才)代理协议》属于上述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0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再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贺某某作为被告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本应该由公司收取的款项存入其个人账户,与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贺某某应对被告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葛冰律师对于上述问题的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均被法院予以采纳,并构成法院阐释裁判理由的一部分。

法院认为如下: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意见》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及取得的条件。

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规定,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涉案两份《(人才)代理协议》虽然合同内容表面上并未出现“证书或人才挂靠”字样,但综合该协议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等约定,两份协议名为推荐或介绍人才,实为推荐人才证书挂靠,且该合同中亦载明所提供人才(证书)仅供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年检等,两份协议的签订实为恶意串通,规避国家资质审查,骗取资质等级认定的行为,损害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贺某某系被告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100%,贺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彼此独立,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要求贺某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11日签订的两份《(人才)代理协议》无效;

二、贺某与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浙江省房地产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合同款300000元;

三、驳回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 END -

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互联网、合规类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微信公众号:冰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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