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侵犯财产罪找辩护律师多少钱,王某是一位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3-01-03 13:20:41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诉称,2014年开始,被告人万某创办了某网站,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万某擅自在该网站上提供国内外、港台地区出版发行的娱乐、摄影旅游等电子杂志给读者下载观看。2019年12月,万某为牟取利益将大部分的杂志设置为缴费升级成为会员才能观看。据统计和鉴定,万某在该网站上有偿提供电子杂志共计503种1384册。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关于量刑,辩护人依法提出如下事实与法律意见:
一、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万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且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依法适用缓刑制度。
四、本案被告人已在司法机关处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认罪悔罪。
综上,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较为合适。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争议焦点】
万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针对这个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FHXZ0032号档案编写】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拆迁人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期限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兵法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