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9:08:4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王先生来电咨询:
今年元旦,我与女朋友坐高铁到西安游玩,上车后发现我俩买的座位被其他乘客占了。该乘客说因为我俩买的座位靠窗比较适合观景,所以想要跟我俩换,如果我俩不愿意,他就霸座不走。我想知道法律法规对该种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倪律师答:
近年来,新闻中时有关于在高铁等交通工具上“霸座”的报道。在《民法典》生效前的原《合同法》客运合同章节第二百九十四条对旅客乘坐有相应的规定,即“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坐。旅客无票承运、超程承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承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但针对持有效客票但不对号入座,抢占他人座位,或装聋作哑、撒泼打滚侵占他人座位的情况,原《合同法》并未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今年元旦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与原《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如果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可能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
综上,王先生和其女朋友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倪永达律师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