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0:04:57来源:法律常识
工作了好几个月,不仅工资没发齐,提出辞职还被迫掏了1万元违约金。最终,在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劳动者要回了冤枉钱。
被迫支付1万元违约金
才顺利辞职
2019年4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参加公司组织的某专项技能培训,培训期自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7月1日起张某在理疗师岗位工作,8月30日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9月2日向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工作几个月就挣了7000多元的工资,还向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违约金,相当于倒贴了用人单位将近3000元。越想越气不过,张某遂向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0000元违约金,并支付拖欠的800元工资。开庭前,公司支付张某工资724元,张某撤回了请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
2019年10月24日仲裁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认定了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理疗师培训是否属于专业培训及专项培训的协议约定是否适用的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看,可以认定产后恢复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张某也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张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理应支付违约金。但是张某提出异议,公司未向培训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不认可公司提供的打印件培训发票,公司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公司支付培训费的事实。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
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以公司提供培训费用的事实尚需补强为由,认定其收取张某10000元违约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应予返还。最终裁决,公司返还张某10000元的违约金。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开庭时张某认识到自己的应诉表现不够专业,感觉有理说不出。二次开庭前,张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张某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的姜群程律师代理该案件。
姜群程接受指派后,主动联系张某,了解案情及第一次开庭时公司提供证据的详细情况,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5月27日,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并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是根据公司的成立时间及经营范围,公司无依据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理疗师培训应认定为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故公司无权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二是培训公司无培训的相关资质,颁发的结业证书无权威机构认证;三是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及协议履行情况,公司与培训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最重要的是培训费支付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在仲裁以后才开具的,与常理不符,明显是为了向张某索要违约金才开具的,可以认定培训费实际未支付,故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最终,综上,该案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请求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28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援律师助力
要回冤枉钱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与张某均不服该判决,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张某继续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姜群程律师继续代理。
2021年3月1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张某及法援律师认可一审判决,但提出因一审判决未明确释明公司应何时返还张某违约金10000元,故请求法院对张某的请求作出判决。
本次庭审争议的焦点,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还应审查其培训协议是否实际履行的情况。现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对张某进行专项技能培训时,并未实际支付培训费用,故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培训协议和委托培训协议。因此合同解除后,公司依据培训协议向张某收取违约金1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2021年3月26日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违约金10000元。
本案是一起专项培训协议履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律师抓住公司未支付培训费用这一事实开展代理工作。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付款的主张,因公司提供的发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故得出公司未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事实,因此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故无权主张违约责任。本案诉讼时间较长,诉讼程序较多,先后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展现了严谨的工作作风、优秀的职业素养,为受援人争回满意的结果。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刘明东
责任编辑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