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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4 02:57:37来源:法律常识

法学教授徐昕谈涉野生动物刑案新规:一桩又一桩个案,推动了法治进步

“深圳鹦鹉案”开庭路上,右三为王鹏辩护人徐昕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编辑|潘莉

近年来,关于“买卖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罪问题,始终是法律学界、实务界广泛探讨的话题。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特别是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此,徐昕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多年来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与推动的结果,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总结司法实践的结果,更是诸如王鹏等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案当事人作出巨大“牺牲”的结果,一桩又一桩个案,最终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定罪处刑。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动物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业内认为,《动物案件解释》没有将人工驯养繁殖的濒危物种,和野生濒危物种加以区别,这就容易造成司法判决依据的“模糊”,也不利于我国动物养殖、宠物产业的发展。

法学教授徐昕谈涉野生动物刑案新规:一桩又一桩个案,推动了法治进步

“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王鹏二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深圳鹦鹉案”为例,2016年,在深圳打工的青年王鹏因为贩卖养殖鹦鹉中的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当地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2018年3月,王鹏被改判有期徒刑2年。

将宠物产业中的人工驯养繁殖鹦鹉贩卖行为,列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打击范围,如果适用旧有的《动物案件解释》,的确“罚当其罪”,但同时,司法标准和公共认知、行业认知间的裂痕,亦由此产生。

法学教授、律师徐昕,是“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从该案开始,徐昕大量介入类案的辩护工作,并呼吁修改《动物案件解释》相关条款,希望从司法标准上明确“买卖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

以下为红星新闻与徐昕律师的对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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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案

随意入罪的现状将改变

红星新闻:怎样理解《解释》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徐昕:不再唯数量论,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为许多人工繁育种源的野生动物本身数量多,濒危程度低,价值也相对较低。

以各类人工繁育鹦鹉买卖案为例,涉案鹦鹉数量动辄上百只,在被确定为野外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单按数量来定罪量刑,会直接导致轻罪重刑、罪责失衡的局面。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能更好的体现保护法益、维护刑罚体系平衡的司法目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红星新闻:近年来,业内一直有声音认为,2000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严重过时”。你如何看待这样的探讨?

徐昕:这样的探讨,是符合近年来我国动物案件司法实践现状的。

早在2003年,我国部分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就已经成熟、并形成规模,国家林业局当时还发布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明确部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可以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

但此后将近20年,司法机关仍然根据2000年的旧司法解释,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动物相关养殖、买卖行为进行打击并认定为犯罪,导致一些没有犯罪故意的老百姓,因为买卖几只人工繁育的鹦鹉等动物而锒铛入狱。

从今天来看,2000年的旧司法解释确实“严重过时”。新规的出台,对于此前遭受刑事处罚的部分当事人,亦可算作“迟到的正义”,至少在实然层面是这样的。

红星新闻:你认为,为何会出现旧司法解释多年没有更新的情形?

徐昕:滞后性,是法律的固有特性。在涉野生动物刑案中,表现为旧有的司法解释与社会实践相脱节;这也暴露出2000年制定该司法解释时的“不慎重”:刑法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应当、也不可能包括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相关物种。

红星新闻:在你看来,此次出台的新规“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为何会有这样的变化?

徐昕:新规出台前,《动物案件解释》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前述物种同等保护,扩大了动物犯罪打击范围,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规最大的变化,就是否定了此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的一刀切的做法。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这样的变化,不仅是多年来律师、媒体、民众等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与推动的结果,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总结司法实践的结果,更是诸如王鹏等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案当事人作出巨大“牺牲”的结果。点滴推动法治。

红星新闻:新规的出台,会怎样影响未来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售卖等情况?

徐昕:《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条规定将从司法角度直接改变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随意入罪的现状,亦会直接促进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养殖、买卖等相关合法从业者增加,带动人工繁殖野生动物产业逐步发展。

法学教授徐昕谈涉野生动物刑案新规:一桩又一桩个案,推动了法治进步

徐昕律师(左二)、肖之娥律师(右一)与“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王鹏

2

广泛介入类案辩护

希望以个案推动司法解释修改

红星新闻:介绍一下“深圳鹦鹉案”的具体情况?

徐昕:“深圳鹦鹉案”,应该是我办理难度最高的涉野生动物刑案。在此案之前,社会公众对涉野生动物刑案的关注度几乎没有。自“深圳鹦鹉案”开始,这种“不合理”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7年4月,“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王鹏的妻子联系我。作为大学老师、兼职律师,我注意到,此案的判决不仅涉及王鹏一家,还涉及数十万养鹦鹉的家庭,乃至几百万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家庭。

也就是说,该案的辩护工作,不仅涉及王鹏的个案,还有可能对旧有的“不合理”司法解释进行挑战。我接手该案后,邀请了斯伟江律师共同办理。最终,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王鹏,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我们为王鹏争取到了在当时法治环境下最好的结果。

“深圳鹦鹉案”,也入选了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我曾在个人著作《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深圳鹦鹉案”篇的结尾写道:不久的将来,倘若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部分驯养繁殖的动物不视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不妨称作“王鹏条款”。

法学教授徐昕谈涉野生动物刑案新规:一桩又一桩个案,推动了法治进步

代理“深圳鹦鹉案”时,斯伟江律师申请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最高法院发出审查建议函

红星新闻:我们注意到,“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最终被定罪判处2年刑期。此后,你开始大量介入相关案件辩护工作。该案的审判结果,是否对你有所“刺激”?

徐昕:王鹏一审被判5年,二审经过我们的辩护,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经过最高法核准,被判2年。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此案应当算是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王鹏本人及家属对这个结果也基本满意。

但我不太满意。深圳鹦鹉案最后的有罪判决,折射出部分司法机关“机械司法”导致判决违背常识的问题十分严重,由此遭受牢狱之灾的也不止王鹏一人,还涉及某个群体乃至某些行业。

自那时起,我便意识到,作为刑辩律师,应该通过个案推动法治,即通过办理“深圳鹦鹉案”等类案,来推动司法解释的修改,从而挽救一群人乃至一个行业,为法治进步做出一定的贡献。

红星新闻:“深圳鹦鹉案”后,你和你的律师团队办理了多少类案?

徐昕:初步估算,我们接到的类案求助至少三百起。因精力有限,很多案子我们无暇顾及,只能推荐给别的律师,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较少。以2021年为例,我们团队实际办理了11起动物案件,均实现了有效辩护,基本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红星新闻:这些案件的办理结果如何?

徐昕:我们团队介入辩护工作后,一些案件当事人不被批捕,一些案件当事人刑期变更,还有一些案件获得了无罪的结果。

“鹰潭鹦鹉案”中,水族馆老板邱国荣被控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一审由徐昕、郑晓静律师辩护,二审由郑晓静律师辩护。辩护人耐心与办案人员沟通,提出人工驯养鹦鹉不宜按照野生动物定罪。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后,2021年5月1日,鹰潭中院判处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其中认定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这是全国首例“非法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鹦鹉”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并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

“南昌鹦鹉案”中,闵某平夫妇的花鸟店里有77只费氏牡丹鹦鹉,后两人被抓,2020年10月16日被批捕。郑晓静、何智娟、刘章、曾薪燚律师为闵氏夫妇做无罪辩护,提出涉案费氏牡丹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且两人行为无社会危害性。2020年底,闵氏夫妇被取保。2021年11月30日,检方不起诉决定。

“德州龟案”中,山东禹城的王磊购买了30只陆龟,经鉴定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赫尔曼陆龟。禹城检方认为,王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禹城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阶段,黄佳德律师介入后该案发回重审。重审阶段,贾少英律师又加入辩护。适逢新司法解释出台,该案以检方撤诉终结。这也是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第一起无罪案件。

红星新闻: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刑辩律师如何在“有限的空间”里,对涉野生动物刑案辩护工作?面临哪些难点?

徐昕:原来,涉野生动物刑案的辩护难度不小,主要是旧司法解释有硬性规定,而且量刑很重。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都不敢突破,也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相对有限,阻力不小。

同时,这类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技术问题,鉴定也通常对当事人很不利。

我们团队选择持续关注涉野生动物刑案,是因为我介入这类案件的初心,就是希望通过个案推动旧司法解释的修改。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不单是为一个人辩护,而是为一个群体辩护。我们为每一起动物案件的努力,关系到包括动物爱好者、动物养殖行业从业者等在内的整个涉动物案件群体。

这一类案的辩护,也为律师同行扩展了辩护业务和辩护空间。我们的辩护词等材料对社会公开,供律师同行参考,动物案件整体辩护水平也因此有所提升。

3

建议及时更新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红星新闻:如何理解“深圳鹦鹉案”等案件对新规出台的推动作用?

徐昕: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导致涉野生动物刑案旧有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日益暴露。代理“深圳鹦鹉案”时,我和斯伟江律师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了相关材料,申请对旧有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018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进行研究后,将审查建议函告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红星新闻:新规出台,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一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买卖案件,会带来怎样的转机?

徐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如果符合条件,很多类案可以从宽或无罪处理。

红星新闻:新规出台,对此前已经办结的“深圳鹦鹉案”等案件是否有影响?

徐昕:新司法解释对判决生效且已办结的案件无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王鹏等人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如果没有他们的案件,可能新规出台的日期还要延后。他们的已办结案件,也不会因新规出台而发生改变。为他们感到惋惜。

红星新闻:我们注意到,日前,“德州龟案”已由检方撤回起诉而告终,成为适用新司法解释第一案。你如何看待相关司法机关此举?

徐昕:“德州龟案”的司法机关,在新解释出台的第10天即对该案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是对原一审阶段判决有罪的纠正,也是对新司法解释及相关精神的落实,更是对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践行。

红星新闻:新规出台后,你认为涉野生动物刑案还有哪些方面值得关注?

徐昕:2003年国家林业局曾公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名录形式确认部分动物人工繁殖技术成熟。

现行生效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以名录形式明确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随着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前述目录应不断扩大、完善,期待更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能够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期待人大立法将人工繁育种源的野生动物明确不属于刑法规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目前来说,国家尚未更新名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更新名录,同时亦应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出台相应的文件进行分类管理,落实新规的相关精神,避免动物爱好者或相关合法经营者跌入刑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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