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5:47:06来源:法律常识
正所谓“打狗也要看主人”,这句话原本是劝诫人们对他人实施报复时,要注意人际关系,不要轻举妄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句话也未必没有道理。
因为狗作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如果被打死,就属于个人财产受到了侵害,属于侵权行为。但若是狗主人养的恶犬咬伤了人,那么狗主人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发生了一桩恶狗咬人事件。案发当天的下午8点,谭某某正带着自己饲养的小型犬出门散步,在一家酒店旁迎面遇到了带着自家宠物狗出门的杨某。只不过杨某饲养的宠物狗是法国斗牛犬,虽然这种狗对主人和小孩很友善,但同时也作风彪悍,能力强。
因此遇到了谭某某的小型犬后,两只狗发生了争斗。谭某某见自己的宠物狗体型较小,害怕狗子受伤害,于是立刻把宠物抱在怀里。但没想到斗牛犬竟然直接朝谭某某的手臂咬去,因为体型太大,杨某没能拉住自己的斗牛犬,导致谭某某的手臂被咬伤。
随后两人一起来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包扎治疗,期间杨某支付了治疗费用83元。但谭某某却表示,第二天要去打狂犬疫苗,两人也约好了到时候一起前去。可到了社区医院,两人却为疫苗的费用发生了争吵,杨某认为疫苗费用过高,不愿意承担,并一走了之。
谭某某为了自己的生命着想,最后只能自己垫付了疫苗费用。事后他找到杨某,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务工费和各项费用共计5025元。但杨某却拒不支付,为此两人产生了矛盾,谭某某最后将杨某告上法庭。
开庭之前,法院对两人进行了调解,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双方就不用承担诉讼费。可杨某却始终以自身经济存在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谭某某的赔偿。无奈之下,法院只好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最后一审判决杨某负全责,不仅要赔偿谭某某3325元,还要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的根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案件中,谭某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杨某作为斗牛犬的主人,应该承担自己宠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其实不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也明确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如果被咬人是主动逗狗导致自己受伤,狗主人是否还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呢?这个问题,在下面的这一案例中可以得到答案。
2019年8月,90后女性小芳在厦门的一个商场逛街时遇到了遛狗的张某,张某饲养的宠物狗是阿拉斯加雪橇犬,这是一种很帅气的狗,在网络上也很有人气。因此小芳一眼就被吸引了,她来到阿拉斯加犬的身边想要与其一起玩耍。
但张某及时阻止了小芳,因为他知道自己家的狗看起来温顺,也不是烈性犬,但在面对陌生人时非常有戒心。如果小芳擅自抚摸,很可能会受到伤害。但小芳却对张某的话置若罔闻,未经同意就抚摸阿拉斯加,及时狗已经发出了低吼声依旧没有停止手上的动作。
结果可想而知,阿拉斯加犬在被激怒后,将小芳当场扑倒,随后咬伤了小芳的面部,导致小芳面部轻微毁容,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小芳也找到张某索要赔偿,可张某认为自己事先已经劝说了小芳,但小芳不听劝依旧要逗狗,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厦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桩纠纷案,在开庭之前,小芳多次找到张某索赔,但均未成功。于是小芳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并且要求张某赔偿自己 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很显然小芳被咬是因为她自己挑逗阿拉斯加犬导致的,这一点张某可以证明。那么是不是就代表着,张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在《民法典》中还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拉斯加犬虽然不是烈性犬,但在《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中规定,是不能够到户外活动的犬类。张某违反该管理规定,携带案涉阿拉斯加雪橇犬至公共场所,且事发时未按管理规定对犬只佩束犬链并牵领,导致该犬只扑咬小芳致其受伤,法院认定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了小芳在这起事件中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损失。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小芳主张的包含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中,小芳需自行承担2万余元,剩下的由张某支付。
狗咬人,狗主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无理由的承担,如果被咬伤者主动挑逗宠物狗,那么就算被咬死也是自作自受。但如果狗主人违反规定带着烈性犬或不被当地规定认可的宠物犬外出,那么无论受害者有怎样的挑逗行为,狗主人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