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8:29:20来源:法律常识
从被调查之日起,到出狱至今,云南省镇雄县原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永杰,一直在公开举报一名行贿人。
因犯受贿罪,陈永杰曾被昭通市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载明,当地民营企业家鲁周及其儿子,是3名行贿人中的2人。
陈永杰出狱后仍在举报鲁周
陈永杰称自己并未受贿,而是被鲁周“诬告、陷害”,其之所以被判刑,是因未给对方违法用地办土地使用证,遭到这名行贿人及其背后“利益团伙”的打击报复。
鲁周则坚称,“行贿”一事为真,但此事的起因,是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被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吃拿卡要“处处刁难”,“被逼无奈才去行贿”。
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一副局长向红星新闻表示,鲁周公司的土地,“多数在违规使用”。但就陈永杰所称的“鲁周等人存在涉黑涉恶、非法强征强占土地”举报,该局的一份文字材料回复称:经核查,未发现该问题。
12月24日,镇雄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办回复红星新闻,的确收到过针对鲁周的举报,目前正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
【入狱】
因受贿被判三年
现年57岁的陈永杰称,这几年他的精神压力很大,“脑子有点乱”,在被当地“不法分子”团伙诬告、陷害后,他又经受了3年牢狱之灾,从而“疲惫颓废”。
陈永杰因犯受贿罪,曾被昭通市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失去公职后,他被一家公司聘请负责办公事务,常奔跑于镇雄、昭通、昆明三地之间,每月工资五千元。
陈永杰曾在镇雄县大湾镇做过民办教师、服过兵役、当过大湾镇罗甸村的文书,后一步步升任镇党委纪检专职委员、副镇长、镇长、党委书记等职。自2003年元月至2016年5月,陈永杰前后担任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共13年。其被水富县检察院调查时,已是昭通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2016年6月25日,陈永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年的11月28日,陈永杰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带走陈永杰的,是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此案被指定异地办理,后据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永杰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检方指控称,被告人陈永杰担任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镇雄县煤矿老板胡庆中、李金银,及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鲁周、副总经理鲁绍松(鲁周之子)共计人民币46万元。
水富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陈永杰“两次收受鲁绍松22万元”、“收受鲁周5万元”及“收受李金银2万元”的事实,其违法所得共计29万元。
陈永杰诉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只能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认罪供述。对此,水富县人民法院认为,侦查机关每次提讯被告人陈永杰,均询问了其是否能够接受讯问,陈永杰都回答能够接受。讯问完毕后,陈永杰还对讯问笔录进行修改,还签名认可并按手印,且被告人在既有声音又有影像的同步录音录像状态下多次作出了有罪供述。
判决书
2018年10月31日,陈永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永杰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称,被告人陈永杰及其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但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9月11日,陈永杰出狱。
【“受贿人”】
因拒绝受贿被诬告陷害
出狱后,陈永杰不间断地通过各种渠道,举报判决书中的行贿人鲁周等“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团伙”,并坚称自己没有受贿。
陈永杰称,他的牢狱之灾,系被鲁周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团伙”等“诬告、陷害”所致。他说,他的这些举报,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服刑期间的手写材料中均进行了陈述。
在一份材料中,陈永杰称,鲁周等人在镇雄县盘踞多年,打着办民营企业的旗号,相互抱团,形成利益集团。“他们号称,在镇雄他们说了算,在镇雄没有他们摆不平的事。”
陈永杰担任局长时的工作照
“土地的使用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国土资源局实际并无权力批地,凡是建设用地都必须招拍挂,但鲁周没有经过任何批准就私下买卖土地。”陈永杰称,鲁周强行非法占地、非法开矿行为涉及土地数百亩。
陈永杰说,鲁周公司的用地有多处违法,他曾被上级安排,率队强行拆过鲁周名下一个“情况十分复杂棘手”的水泥搅拌站,以及一个污染严重、已经停产的水泥厂。他作为国土资源局一把手,也因此多次得罪鲁周。
“水泥厂占用的这些地中,有140多亩是农民的林地和耕地。”陈永杰说,鲁周为给原南台水泥厂200余亩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曾安排人一路跟踪他到自家楼下送钱,最终被他设计甩开。
陈永杰称,因坚决不给这些违法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他因此被认定为“阻挡了某些人的财路”,进而被鲁周及其“背后的团伙”视为眼中钉,导致了他后来被诬告、陷害。
【“行贿人”】
不行贿不给办土地使用证
鲁周为多家公司法人,业务涉猎领域广泛。12月17日,他在公司办公室向红星新闻表示,他向陈永杰行贿“送的是现金”,“但这是走投无路下的被动行贿。”
鲁周称,他和陈永杰的矛盾,的确是在为原南台水泥厂办理土地使用证等过程中产生。他说,因迟迟办不出土地使用证,导致公司发展遇阻,他这才不得不试着行贿,“可他们的贪欲永远得不到满足”。
鲁周称,其公司拥有原南台水泥厂200余亩土地的使用开发权。红星新闻记者看到,1998年乌锋镇人民政府一份关于南台水泥厂企业改制的决定显示,该水泥厂被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300多万元兼并,一切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
鲁周的另一儿子鲁绍坤(非行贿人)原系云南农业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后停薪留职回乡协助父亲办企业,现为镇雄县政协委员。
鲁绍坤说,此前家人去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总是被告知资料不齐,“但他们总说不清楚到底缺什么资料,让我们一趟趟地白跑,但证就是办不下来。”
2016年4月20日,鲁周名下的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镇雄县国土局处处刁难民营企业,八年办不下一本土地证》为题,公开发帖反映镇雄县国土资源局“不办事”问题。
该帖称:天源公司多次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南台水泥厂土地进行登记发证,“但不走歪门斜道的天源公司,呈报给国土局的所有资料都石沉大海”。
2016年4月21日,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就该网帖反映的问题,向该县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称:2011年11月5日,天源公司原南台水泥厂向我局提出完善水泥厂用地手续建设物流园区申请,我局及时对该宗地如何办理完善用地手续进行研究,并告知天源公司所需资料及办理程序,但到2013年9月天源公司仅提供了部分资料,其中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地价评估报告等报件必需资料未提供,所以无法办理该宗地的用地手续。
【官方】
认定“多宗土地违规”
正对“涉黑”举报核查
鲁周说,他和家人行贿一事为实,但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鲁周为何能免于刑事处罚?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绍涛向红星新闻分析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这种情形作了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就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是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了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要根据每个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而定。”
今年4月17日,针对陈永杰的举报,镇雄县自然资源局(前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一份答复函,一共认定了鲁周5宗土地“未批即用等”违法事实。
其中一项违法事实如下:2009年3月6日,经昭通市自国土资源局调查,鲁周家人投资建设的“郑家湾牲畜屠宰市场”占用农用地32亩,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耕种”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屠宰市场一直未履行拆除复耕义务”。
12月16日,镇雄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回复陈永杰,鲁周的5宗非法用地问题,该局“一直都在研究推进”,有的已经“移交查办”。当日,该局一副局长向红星新闻表示,鲁周公司的土地,“多数在违规使用”。但就陈永杰所称的“鲁周等人存在涉黑涉恶、非法强征强占土地”举报,该局回复称:经核查,未发现该问题。
鲁绍坤说,家人的公司,的确有物业曾租赁给黑社会人员,但家人因此接受过当地多部门的反复调查,“已证明家人的清白。”鲁周称,他被陈永杰向多部门举报其“涉黑”,这有损其名誉,他或将起诉陈永杰。
鲁周家人名下的郑家湾屠宰市场
鲁周并不认可镇雄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违规使用”一说。鲁周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家人公司名下的郑家湾屠宰场、南台水泥厂、云赤山泉水厂等所在的乡镇,当地政府的确发函,作出过要求县人民政府解决“招商引资”后使用土地的请示。
因不服“土地违规使用”的行政处罚裁定,鲁周家人的两家公司,已将镇雄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两案于11月27日开庭,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云南镇雄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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