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3:22:07来源:法律常识
涉黑恶案件的特点往往是涉案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罪名多,辩护观点被采纳不容易,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律师经常把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作为自己的辩护观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没有追诉时效?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相比较一些在定性上比较模糊的辩护观点,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提出追诉时效辩护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笔者亲历的一个十七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因超过追诉时效未被追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的真实案例。
2010年初,石家庄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征地拆迁工作,2014年3月刘某以石家庄XX拆迁公司名义承揽了城中村拆迁工程,双方商定村委成员与组织协助拆迁工作,逐步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由拆迁公司人员与村委主要成员构成,人数众多,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拆迁公司成立动迁组、保安组、拆迁组三个组,动迁组负责入户和村民谈判,不同意拆迁的交给保安组,保安组人员对不同意拆迁的村民进行滋扰、恐吓、威胁、殴打,并协助强拆,拆迁组负责对不同意拆迁的促你们的房屋进行偷拆、强拆。
2020年7月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定拆迁公司负责人刘某是拆迁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的组织者、领导者,该公司六名骨干成员为积极参加者,十七名员工为其他参加者。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他参加者中,有十三名为因为在拆迁工作完成后离职,脱离该组织超过五年,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该部分人员参与的聚众滋扰、恐吓、威胁、殴打村民、情节特别严重的强买强卖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该十三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参加者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根据以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参加者只要脱离该组织五年以上就能不再追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上述十三名被告还是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五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所涉嫌犯的这两个罪名的追诉时效都是十年,因此没有超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