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4:15:43来源:法律常识
5月16日下午,甘肃省14名农民工和代理律师赶到灵武市法院,为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送来锦旗“依事实伸张正义,据法律维护公平”,以表达法官帮助追回24万余元劳动报酬的感激之情。
2015年,南京某公司承包了神华宁煤煤制油和双烃项目拍片工作。自2015年3月,来自甘肃的芦某某等十几人先后到相关班组从事拍片工作,该班组由芦某某负责。公司与芦某某班组对上月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双方签字确认,以工作量确认实际片量核算工资。芦某某根据班组每个人完成的工作量核算应得工资并提供给公司,由公司财务人员按照芦某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向班组人员分别支付工资。后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2016年7月,芦某某等人退出原告工作场地,公司尚欠芦某某班组2015年2016年工资未付清。南京某公司以芦某某损坏了公司设备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芦某某赔偿1.4万元。芦某某等14人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资27.5万元。
自治区仲裁委经过仲裁审理,裁决南京某公司向芦某某等人支付工资,南京某公司不服向灵武市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主审法官对14案进行了集约化审理,认为查明芦某某等人完成的有效片量是关键。由于大部分证据都在仲裁庭审卷宗中,法院和仲裁委杨淑霞庭长充分沟通了案件事实,请求调取仲裁审理卷宗,杨庭长积极配合调卷,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帮助。原被告双方对2015年的片量和拖欠的工资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2016年所完成的有效片量和工资额上。在仲裁委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认真核算片量,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单独或集中进行工资核算。除去几名并未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劳动者工资,法官认定南京某公司欠付芦某某等人劳动报酬25.9万元,但未能调解成功。因与仲裁委认定的金额及芦某某主张的金额不一致,最终法院按每人主张的金额占总金额比例的方式予以判决。
法院判决后,南京某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中院开庭审理后,高效审结14案,二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芦某某的委托律师与法官、南京某公司沟通,该公司提出将本案支付款抵顶芦某某损坏设备一案赔偿款后,再履行下剩款项。芦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南京某公司将下剩的24万多元支付到法院账户,14名劳动者终于领到了期盼已久的报酬。
这起纠纷的化解,是仲裁委、两级法院、律师联动化解劳动争议的成功案例,是裁审衔接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良性运转的典范,为今后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了指导。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