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9:56:23来源:法律常识
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的,即便是承担的费用也是垫付的,也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的。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印象中我们要办什么事情都需要先交费,就想到医院先交挂号费,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是这样的。
在申请诉讼立案的时候,首先就是要预交诉讼费的,至于诉讼费最终如何承担需要由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来确定。
在多年以前,诉讼费都是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有时候会是按比例承担),然后由败诉方直接交付预交方的。
但是这种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有可能原告取得胜诉了,而且判决书也认定由被告将诉讼费交给原告了,但是这个费用没能执行回来。这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诉讼费用变成了实际上由胜诉方承担的了。
于是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修订的时候,就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胜诉退费。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当然这一政策落实的并不是很好,主要是出于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胜诉退费存在一定的难度,不过从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落实这个政策了。
相对而言,执行费并没有像诉讼费这样。在很久之前,也是规定执行费是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但是从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以来,这个规定就改变了。
根据该办法第10条和第20条的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这样就大大的减轻了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负担,不过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一些费用是需要有申请执行人垫付的。
一是必要的评估费、鉴定费等。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被执行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或者对某些事项进行鉴定的话,这个费用一般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然后再执行回来以后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二是在保留生活费的情况下。如果执行是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那么被执行人是可以要求预留生活费的。预留的方式有很多种,大多数都是从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里扣留后返还被执行人,每半年或者每一年扣一次。
但是也有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被执行人要求按月领取生活费,然而法院不可能按月去扣划,这就出现一种折中的情况,就是由申请执行人先前垫付,然后在法院每半年或者每一年将被执行人发工资扣划后,再将相应的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当然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操作的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