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1:41:06来源:法律常识
六旬男子金某某与朋友投资做生意不成,反而通过泼油漆、打砸工作场所、以亲属安危相要挟等手段滋扰朋友,敲诈勒索40余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9年
被告人金某某抵押房产贷款50万元后与朋友小智(化名)一同到新疆做蔬菜大棚生意,后因故未做成。
2009年下半年
双方先后返回上海。金某某将上述50万元中的6万元用于支付计划生育罚款,并花用了部分钱款,后因无能力赎回抵押房产,就迁怒于小智,认为系小智欺骗其抵押房产做生意,遂多次到小智住处等地要求小智替其赎回房产。
2010年2月及2012年3月
金某某与小智分别在两位朋友的见证下进行协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某当场亮出刀具威胁小智出具协议,要求小智必须承担其抵押房产造成的损失。
2010年至2019年间
金某某多次到小智住处滋扰,在大门上用红漆写下“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字样,强行入住小智的住处,到小智施工工地打砸,带人到小智女儿的工作单位吵闹,并多次向小智发送“叫你家里人收尸吧”“明天替你女儿收尸吧”“让你女儿做你的替死鬼”等威胁、恐吓短信,向小智索要钱款。无奈之下,小智被迫先后向金某某转款40余万元。
2019年12月
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公共场所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被告人金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存有争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被告人金某某虽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他人的行为,但其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其上门滋扰、威胁恐吓等行为只是迫使被害人交付钱财的手段。因此,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被告人金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某某称因被害人小智向其承诺至新疆做生意能赚钱并要求其抵押房产贷款才造成其损失,但其说法并无证据证实,且最终该项生意并未进行,抵押房产所得钱款并未用于与小智合作生意,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在金某某向小智讨要钱款的过程中,有多人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金某某并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上门闹事、损毁财物、发短信威胁等各种手段要求小智交付财物,其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就是以“讨债”为由不断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其次,被告人金某某实施了威胁被害人小智的行为。
金某某强行入住小智住处、带刀威胁小智签订协议、向小智发送威胁短信等行为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110接处警登记表、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金某某实施了威胁小智的行为。
最后,被害人小智并非自愿给予被告人金某某钱款。
虽然金某某与小智进行过多次协商,小智也出具了同意帮助赎回房产的协议书,但证人证言均证明在协商时金某某有亮出刀具威胁小智的情况,且在签订协议前金某某就已实施了上门滋扰、发短信威胁等行为,双方的协商并非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之上。同时,小智出具的协议均是帮助金某某赎回房产,而后小智陆续给予金某某50元至5万元不等钱款的行为及每次给予的数额均反映了小智并非自愿出具协议。由此可见,小智是在受到金某某威胁下产生恐惧心理,迫于无奈才交付钱款,对金某某认为小智自愿给其钱款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严丹池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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