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2:11:10来源:法律常识
开车上路出于好意,顺路搭载别人,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导致本车内人员伤亡,而且私家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私家车驾驶员需要承担对车内人员的赔偿责任吗?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案件简介】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2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2022年2月18日移送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4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9 日2时许,李某驾驶红色解放牌重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AI1234 )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环路外环主路66公里处时,与前面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红色豪瀚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GD000 )及绿色卓运昌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李某所驾驶车辆内副驾驶人员刘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刘某系头面部损伤、双下肢骨折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案发后前车副驾驶人员报警,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客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李某于2022年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看守所。同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2022年3月14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阶段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沟通赔偿事宜,为李某争取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更短的刑期,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说法】
1.本案是本车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虽然不是典型的交通事故的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的案件, 但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对于同车的驾驶人员会认为我是免费让他搭乘的,我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这是因为驾驶员违法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同车人死亡,而且驾驶员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李某的家属想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因为要赔偿金额太大,短时间内拿不出来,所以,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一直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检察院根据现有的情况出具了一年半的量刑建议,案件到法院后,法官询问李某家属能不能赔偿被害人,家属说不能赔偿一部分而且得先凑钱,律师沟通家属,再跟法官和检察官沟通赔偿事宜,最后,李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款项,律师再次跟检察官沟通修改量刑建议,最终为李某争取减少了3个月刑期。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