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2:20:09来源:法律常识
又到了新一年的开学季,意气风发的少年们背起书包开启了新的人生旅程。然而,由于未成年人自我认知、自我保护能力有限,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据统计,近年来,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某日,刘某与崔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在前奔跑的崔某拽动游乐场内铁质秋千,将紧随其后的刘某撞伤,后刘某到医院就医。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下面一起来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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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日中午,10岁的刘某与12岁崔某在游乐场内玩耍。崔某在前奔跑,刘某在后追逐,崔某拖拽了游乐场内的铁质秋千,导致紧随其后的刘某摔倒并受伤。之后,刘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医院接受了两次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11牙近中切端1/2折裂、未暴露髓腔,支出医疗费用共计578.86元。
刘某要求崔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医疗费、误学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文印费、快递费、鉴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58002.44元,但崔某及其监护人对上述费用提出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崔某及其监护人认为上述费用不合理,理由是:
本案系儿童之间玩耍的意外事件,被告同意依照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费用,如医药费、交通费等。对于误学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护理费,希望根据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合理的范围内依法认定。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希望按照鉴定结论分清责任承担。
原告刘某则认为:
目前的治疗只是暂时性修复树脂牙。因原告刚换恒牙不能再生,被告的行为将影响原告的一生,原告将不能正常使用门牙。18岁成人后不论是根管治疗还是种植牙的价格不菲,且每十年就要修复更换一次,慢慢萎缩的牙神经也将会对原告的面部造成影响。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身体疼痛十天左右,夜不能寐,三天内基本未进食。此事故给原告家庭及本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心理阴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查明事实
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承办法官着重审查了涉案事故的真实性、责任划分及原告刘某诉请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
福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在前奔跑的被告崔某拽动游乐场内铁质秋千,将紧追其后的原告刘某撞伤。原告刘某受伤后,先后到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78.86元。
原告刘某申请对其损坏牙齿的更换修复及相关费用进行鉴定,某假肢赔偿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根据被鉴定人刘某查体情况:右上11牙外伤冠折(未露髓并充填后)。被鉴定人处于未成年阶段,牙槽骨及牙齿处于生长发育期,牙槽骨及组织在生长发育阶段会产生变化,根据被鉴定人的年龄及牙齿受损情况:右上11牙18岁之前行树脂充填,18岁以后建议行冠修复。(一)18岁之前牙齿修复费用,单颗牙齿树脂充填费用:700元。(二)18岁以后牙齿修复费用,单颗牙冠费用:3000元。(三)牙齿更换周期及次数。1、树脂充填建议每5年更换一次,牙冠建议每20年更换一次,不满一次建议按一次计算。2、更换次数可参照山东省人均寿命计算。”为本次鉴定,原告刘某支出鉴定费4072元、长途交通费360.5元、住宿费97元。
定分止争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崔某与原告刘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拽动秋千,阻挡原告追逐,致原告刘某撞在秋千上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崔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崔某的监护人崔某某、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故被告崔某某、张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578.82元,系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鉴定支出住宿费97元、鉴定费4072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为鉴定支出长途交通费360.5元,结合日常治疗情况,本院酌定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为45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400元,计算准确,符合鉴定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文印费、快递费、误学费,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崔某、崔某某、张某应当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578.82元、住宿费97元、鉴定费4072元、交通费450元、后续治疗费10400元,共计15597.82元。
案件宣判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福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