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3:15:11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跟对方签订合同都讲一个过程,合同签订前该咋样,合同签订时该咋样,合同签订后又该咋样,大家都得理清楚,理不清楚是要吃亏的。
这其中就有一个神奇的阶段,今天我们要讲讲——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已经处于一个接触或者磋商的阶段,大家此时已经有一种“妙不可言”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这个神奇的阶段要跟诚实信用原则联系在一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此阶段,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说简单点,就是在合同磋商阶段,大家都要彼此做个人,别整天想着坑蒙拐骗;如果谁敢“不做人”,那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读者朋友们可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有点陌生,单单从字面的意思你揪不出个一二三来,所以我们要来看看它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即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或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所遭受的上述损失。
有点抽象,但不急,我们举个例子:
甲找乙借钱,说自家实在穷酸,最近想着把家中里里外外装饰修葺一番,好让儿子讨媳妇。但苦于口袋太浅,于是想着找乙这个大腿周转周转。乙听罢,顿时胸脯一拍,满口答应(毕竟小时候穿过同条裤子的过命交情),说没问题并让他抓紧开搞。结果半月后,甲满心欢喜找到乙,此君却丢出一句:囊中羞涩,恕难从命。
聪明的读者朋友们应该看出来了:这家伙实在欠揍,你不借就不借吧,却还整一出“加油好好干”,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以,该拿啥收拾乙了?答曰:缔约过失责任,重点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明确,双方是打算成立一个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的性质又是实践合同,嘴里嘟囔几句没用,得交钱合同才算成立,所以这个合同是不成立的,也不要扯什么违约责任这些略带喜感的理由。我们要扯得是缔约过失责任,重点在于乙违反先合同义务(例如忠实等诚信原则),关键这家伙还搞加油、鼓气那一套,让自家兄弟好好搞,这一搞对此君是不要紧,但可苦了他的兄弟。装修是要花钱的,后期的款跟不上,那前面的装修等于白装,还谈不上让儿子娶媳妇(当然,这不算损失)。
总之,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给甲造成的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
法律就跟个环一样,环环相扣,哪处都不落下;就算落下了,也会想着法子去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