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6:51:34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回顾
赵某和周某结婚多年,育有周大哥、周小妹两名子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夫妇二人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后,获批150㎡土地用以建房。房子建好后,赵某办理了房产证,显示赵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2007年,周某去世,且其生前未立下遗嘱。2019年,赵某和自己的孙子小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小周,并办理过户登记。
周小妹得知后,认为涉案房屋系自己的父亲周某与母亲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赵某在明知亡夫周某的遗产未分割继承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情况下,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到小周名下,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武江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周某与本案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所建造,系夫妻共有财产。周某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故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周某的遗产,应由周某的配偶赵某以及周大哥、周小妹三人继承。现,赵某与周大哥在明知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周小妹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价格转让将涉案房屋卖给小周,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继承人周小妹的继承权,符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周小妹请求确认赵某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法律解读
受传统重男轻女观点的影响,“生儿子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旧思想仍然在老一辈人心中根深蒂固,重男轻女不仅可能使得男女性别比例失调,还会影响到国家综合国力的发展。在个人层面,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部分老人将财产均交由儿子或者孙子继承,极易引发家庭矛盾,甚至面临法律纠纷。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此外,《民法典》也有多条规定要求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民法典》多处强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权男女平等……等等,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于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关于房产继承,《民法典》中也有详细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诉争的房产,系周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虽然周某之后去世,但周某并未立下遗嘱,其财产的继承应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周某的配偶赵某以及周某的儿子周大哥、女儿周小妹,三人系周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对该房产周某所有部分的继承权利,他人不得随意剥夺。
然而,赵某与周大哥在明知这一情况下,仍通过低价转让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小周,明显地损害了周小妹合法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述案例中,周大哥与赵某作为周小妹的哥哥和母亲,在明知周小妹有权继承其父亲部分涉案房产的情况下,私自处分房产,对此,小周作为周大哥的儿子,对这一情形应推定也是知情的。另外,退一步说,即便小周对此不知情,那么他以10万元的低价取得涉案房产,也不符合“善意取得”不动产所要求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要求,依法仍然不能够获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三、律师提醒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口性别比例问题仍然突出。
对于老人们而言,要遵纪守法,从内心深处摈弃重男轻女的旧思想。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法律进一步拓宽了遗嘱的方式,老人们如对自己去世后的遗产分配有特殊需求的,或者为避免应继承影响未来家庭和睦的,可以提前立好遗嘱,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目前,遗嘱的形式有很多,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同时,需要注意立遗嘱的程序、内容均要合法合规,必要时,应委托律师帮助处理此类事务,以避免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子女们而言,也要认真履行赡养义务,通过自身行动扭转父母们的旧思想。当然,如若发现家人通过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合法利益时,也应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