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8:31:36来源:法律常识
正确的环节,说事宜的话,尽可能被法庭采纳,这是普通人可以通过自学在法庭上达到的效果。
首先,你得清楚民事诉讼环节。庭前核对当事人基本信息,告知基本权利义务;法庭调查(又可分为宣读起诉状、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其次,你得在恰当的环节说适宜的话。第一、明确法庭陈述、答辩、辩论的核心目的是不承担责任或者尽可能少承担。这是核心,法庭庭审活动目的务必围绕这个中心。
第二、避免不合事宜的话。恰当、正确、合法、合理的话语无法一一列举和指导,简单说一下不合事宜的。①啰嗦、重复,语言不够简洁。庭审活动中,涉及人员比较多,庭审过程比较长,审判人员无法一一记住大家的话语,因此语言书记员将大家讲话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如果啰嗦、重复、不够简洁,书记员不会记录或者说不会全部记录,无法庭后供法庭参考。②无关的言语。上面说过,应当围绕自己庭审目的,发表与本案有关联的话语。③情绪化、人身攻击的言语。这种情况,即便是自己冤屈也不利于争取自己权利。轻则被法庭制止,重则进行训诫、处罚等。
第三、不要轻易充当“专业”人士。普通人为了自己个案储备和学习法律知识,没有问题,但是在庭审中粗浅的自信,不利于案件处理,反而可能起到反效果。①不要把鸡毛当令箭,太把部分程序权利当回事。我们国家,无论民事和刑事都重实体,轻程序。比如庭审前宣读诉讼权利,包括是否申请回避,在此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据,特别是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和收受财物,不要轻易申请回避。比如,刚超过审理期限的案件,就急于理论和投诉。②忽然庭审模式,直接和审判人员“辩论”。正常运转的庭审模式,是审判人员居中裁判,原被告直接对抗。直接和审判人员“辩论”是荒谬,也是错误的。极少数审判人员,在庭审或者调解过程中,会表露自己审判倾向,为此,不同意他的观点,可以不接受调解或者判决后上诉,不要同审判人员理论。③粗浅的“照本宣科”,长篇累牍基本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要长篇累牍的读《民法总则》(以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条款。这些民事审判的基本条款,绝大部分审判人员都比较熟悉,特别是自己分管的案件类型(民庭,进一步区分一二三庭,分管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因此,对于基本法的条款一带而过即可,反复宣读,属于啰嗦重复。啰嗦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对于审判人员不接收你的有效信息,不该听的没停,该听的也没听。
第四、每个阶段发表事宜的意见。①作为被告,在对方宣读起诉状以后,进行发表阶段很关键。应当表明自己有无责任自己以及责任大小的初步系统意见,且有法律和事实证据支持,特别是无责案件。如本案,没有参加酒局聚餐等。同时,答辩应当有针对性,特别是对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如不符合,针对性驳斥。在这个阶段,如对方陈述事实不全面,不客观,应当向法庭陈述客观完整事实。②举证、质证阶段。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对方证明目的发表意见。真实客观应当是质证的关键,如熟人案件中,对方提交亲属或者与自己方有过节的人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向法庭陈述。在人伤侵权(包括死亡)案件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区分农村城镇标准,对于户籍农村的居民,其主张按照城镇赔偿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应当着重核实与客观事实符合与否。③法庭辩护阶段,是系统性发表意见的阶段。根据对方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法庭通过发问核实的事实,综合发表意见,包括对方赔偿清单(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金额、标准)。
第五、必要时提供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举证,被告方质证以后,法庭会核实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如有,应当提交。在醉酒同饮者死亡案件,自己饮酒是否在场、是否能够饮酒、是否自己劝酒(有他人劝酒视频,可减轻自己责任)以及是否提前离场,可以提交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