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09:59:56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觉得,自己在晚年做下一件“糊涂事”。
今年92岁的李某,从一家事业单位干部岗位上离休30多年。2012年,当时83岁的孤寡老人李某通过中介公司雇佣住家保姆张某。按照李某的说法,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此后的2年多时间里,李某卖掉唯一房产并送给对方174万元。之后,李某出资140万元,以张某名义长租下两间公寓(租期30年),希望对方为其“生养死葬”。
到2018年,双方发生分歧,几经协商后就长租公寓的合同问题,签订下《互赠协议》,约定李某赠与张某90万元,张某赠与李某50万元,双方就此再无责任义务。但随后,协议中的赠与金额就被涂改,张某赠与李某的50万元,被改为10万元。
对于修改是否经过李某同意,双方表述不一,并由于发生分歧。2019年,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1月8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法庭一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未涂改之前的协议。受访者供图
孤寡老人找保姆,感情升温约定“生养死葬”
李某的老伴患有癌症,生前最后两年一直卧病在床,身边离不开人。2012年3月,老伴去世后,无儿无女的李某开始忧心于自己的晚年生活,精神孤独之外,有点头疼脑热也会难以应对,“身边总得有个人吧。”
2012年8月,通过家政公司的介绍,李某找到当时49岁的张某做居家保姆,负责做饭洗衣等。
张某人勤快踏实,对李某照顾有加,很快获得李某的信任和欢心,二人关系逐渐升温,成为恋人关系。
之后,两人达成“生养死葬”的口头协议,也就是说,由张某照料李某的生前身后事,作为回报,李某会把自己唯一一套位于西城区百万庄的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张某。
不过,之后的情况又发生变化。在张某的建议下,2012年底,李某将上述房产以302万元的价格出售。
李某说,当时自己将房款的一半150万元赠与张某。此后二人一起入住养老院,李某用自己的积蓄和工资负担养老院的食宿费用,同时每月支付给张某3000元生活费,期间又“为了表决心”,给了张某24万元用于买车。
2014年7月,张某称自己身体不适,两人同屋居住影响睡眠,提出在昌平区九华国际养生公馆长租公寓。李某说,当时自己对这个地方并不了解,但张某极力推荐,于是就在九华国际养生公馆租下两间挨着的公寓,方便照料。
公寓租赁合同显示,两套公寓的租金加保证金共计150万元,租期为30年。李某说,当时这150万元由其出资140万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合同签字时,张某以李某去世后继承手续复杂为由,提出由自己来签字,“我没多想,同意了。”
被涂改后的协议。受访者供图
《互赠协议》疑似被涂改,50万变10万
在九华国际养生公馆居住4年后的2018年,张某提出要和他人恋爱结婚,并表示婚后也会服侍李某。
李某说,自己觉得这和此前二人口头约定不符,于是决定搬离九华国际养生公馆,转到位于燕郊的一家国际养老公寓。在邀张某一同前往被拒绝后,李某又雇佣另外一名保姆同住。
由于积蓄都用于支付张某签字的两套公寓,李某此时已在经济上陷入困局。为保证自己后续养老,李某提出让张某支付养老公寓的费用,但遭到对方拒绝。
几番协商后,二人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份《互赠协议》。协议中明确九华国际养生公馆的租赁资金来源,“张某出资10万元,李某出资140万元”。
协议中另明确,“李某决定于2018年11月份入住某国际养老公寓,鉴于此,张某赠与李某50万元……原李某出资的其余房款90万无偿赠与张某。”此外,二人从此“无任何责任义务”。
李某说,因此前二人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扶养协议,没法从法律上约束张某继续对自己“生养死葬”,最后争取这50万元,是对自己晚年生活的安慰和保障。
不过,按照李某的说法,在给上述协议拍完照片后,张某在出租车上要回这份协议,并进行涂改。如今留存在李某手中的《互赠协议》原件上,“50”被黑色签字笔涂改为“10”,“90”被涂改为“130”。 据此,到目前,张某只给过李某10万元。
为“拿回钱养老”,老人起诉保姆
李某说,自己现在身体尚可,每个月1.4万元的退休工资交完在养老中心所需的住宿费和餐饮费外,还剩余两三千元,为省钱已将此前雇佣的保姆辞退。尽管目前来看可以自理生活,但一旦某天卧病在床需要请护工,支出依然感到拮据。
2019年9月,李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称上述《互赠协议》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情形,认为张某负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且张某涂改协议是在自己不知情下进行的,涉嫌触犯刑法。李某请求法院撤销《互赠协议》。
新京报记者就此多次联系张某,但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法庭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和2021年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庭审记录显示,张某辩称双方并非夫妻关系,对李某不存在扶养义务。
针对《互赠协议》上金额被涂改一事,张某则称,“修改是两人商量好的,是我做的修改,在银行修改的。”此外,张某还出具一份与李某的微信对话截图,“李某”称,“合同也改过了,就按改过的来,今后不再和你要一分钱了。”时间为2019年1月。
李某的代理律师殷元红告诉记者,李某对此对话并无印象,且即便说过这样的话,也可能是在多次与张某索要欠款未果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此外殷元红认为,如果二人对修改意见一致,应在如此关键的修改部位签字、按手印表示认可。
在庭审时,一位证人对《互赠协议》涂改时的情形进行描述。在一份由林续签字并按手印的手写《证人证言》中写道,“当时李老坐在副驾驶位置,张某坐在副驾驶后面位置。”“路口等红灯时,我从后视镜看到张某从包里拿出笔在协议上来回写,然后将协议折后递给李老,李老没看就放包里了。” 林续还提到,下车前李某发现协议被改,与张某发生争执,他还劝说二人“有事好商量。”
1月7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林续,其证实上述说法。林续说,自己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家住九华国际养生公馆附近。事发时认识李某、张某已一年多时间,“李老有一次打了我的车,我们聊得挺愉快,后来他留了我电话,需要出门办事或者进城就提前约我,每次他都带着保姆张某一起,我拉了他们有十多次。”
“遗赠扶养”需书面协议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类似李某遇到的问题并不罕见。“孤寡老人的生老病死只能自己负责,一旦突发疾病,是否手术都没人签字。” 计时俊说,对这些老人来说,这是很大的困扰。
计时俊介绍,“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具体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李某与张某的事件中,李某称双方口头协议中有“遗赠扶养”的目的。计时俊表示,因双方未签订协议,所以李某难以从此得到保障。
计时俊建议,与李某有类似境况的老人,在其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时候,需要做一个“遗赠扶养”协议或“意定监护”,以避免出现类似李某所面临的局面。
“意定监护”是《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计时俊说,“意定监护”提倡尊老爱幼、邻里守望相助,意定监护人不一定是将来遗产的继承人。计时俊提示,为在年迈失能时能得到保障,类似李某的老人不管用哪种方式委托他人履行义务,都要签订合法的书面协议,“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保证老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