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5 18:44:05来源:法律常识
目前,随着各大网约车平台的兴起,不少私家车纷纷加入平台,满足车辆自用的同时,获得一定收入。然而,“私家车”变“网约车”,车主是否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一则案例告诉您答案。
李先生是本市某初中的一名教师,为上班方便,于2016年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随着各大网约车平台的兴起,李先生于2017年初加入了某网约车平台,利用周末时间搭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2017年8月的一个周末,李先生在搭载乘客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一辆电瓶车相撞,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对方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并产生各项损失二十万元左右。之后,李先生找A公司索赔时,A公司仅同意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无奈,李先生将A公司诉至法院。
李先生诉称,自己的机动车在A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要求A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A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机动车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车险,但事发时该车是在从事营运行为。因营运行为出行频率提高、使用范围和行驶区域扩大,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但李先生刻意隐瞒了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事实,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对于李先生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即无须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自用的机动车注册成为网约车时,改变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危险程度势必会增加;但李先生投保的是非营业性质的车险,加入网约车平台后并没有及时通知A公司,且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正在从事营运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抗辩,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车辆的使用行为直接关系着投保车险的性质,私家车一般投保非营业性质的车险,网约车则投保的是营业性质的车险。而保费与车辆的危险程度相互对应,私家车因出行频率低、风险小而保费低,网约车因出行频率高、风险大则保费高。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将私家车改成网约车时,因车辆的危险程度随之增加,应及时通知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另投保营业性质的车险,以降低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然而,因李先生未能履行通知义务,A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李先生只能自己“买单”。
私家车变网约车,看似不经意的举动,背后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扬远律师建议您慎重选择、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必要时可以求助专业人士,有效降低甚至避免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