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9:50:06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因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与日俱增。由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日趋多元化,该类案件大多复杂多变,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不少 困惑,且该类案件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社会影响较大,因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已成为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网友咨询:
方书兴之子方文科系沙河市汇邦物流有限公司司机,驾驶冀EH1713解放牌半挂车,负责车辆营运、维修、处理交通事故违章等工作。
2016年10月31日,方文科到安鑫挂车制造厂维修冀EH1713解放牌半挂车。为配合维修,自12月7日,方文科每晚把车开到停车场,第二天再把车开回维修厂,以便在路上进行维修测试。12月9日上午,方文科给李国强打电话,让李国强去安鑫挂车制造厂帮忙。因车辆扰流板需要更换,李国强便开车带方文科出去购买。12时左右返回挂车厂后,李国强开车载方文科处理了冀EH1713解放牌半挂车违章。
当日,为商量修车费用,17时许,方文科约朋友杨连彬等四人到西毛村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李国强载方文科等送杨连彬回綦村,之后去安鑫挂车制造厂的路上,约20时行至邢峰线与沙河市纬三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方文科当场死亡。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文科在此次事故中无事故责任。方文科能够认定工伤吗?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经公安部门认定方文科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足以说明其醉酒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并且 ,方文科可就是为了商量修车费用,是因为工作原因。因此,方文科发生交通事故,能够认定为工伤。
余婷婷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余婷婷律师,朝阳律协女工委委员,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注重办案技巧,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