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播应该找什么律师,关于直播应该找什么律师咨询

时间:2023-01-06 17:04:11来源:法律常识

央视网记者:近年来,网络秀场直播行业持续高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关于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您有哪些建议呢?

肖胜方:网络秀场直播行业近年来热度一路走高,形式比较多样,涉及到的内容很广泛。这种业态给老百姓带来了便利和乐趣,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网络秀场直播在具有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乱象。我认为这种乱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打赏问题。最近也是不断爆出各种网络直播打赏的负面新闻,比如挪用公款打赏、未成年人打赏,以及贫困生贷款打赏等。即使是成年人也可能沉迷于网络直播,盲目打赏主播,倾家荡产的也不算少见。更有甚者,为了打赏更多的金额,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直播打赏是一个来钱太快、太多的途径,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其中自然会有追求猎奇的不良风气。

再者是直播内容问题。网络直播质量良莠不齐,受众群体又非常广大。有部分网红直播的内容低俗、猎奇,或者含有扭曲的价值观,即使是成年人也可能受到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更加值得担忧了。现在已经有“未成年模式”,但是比较容易被未成年人绕过去。

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监管机制。

第一,建议成立一个网络直播协会。可以参考律师协会,有相应的行业规定、职业纪律。同时,国家要有一个网络直播监管平台,由网信办、公安部等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我建议将直播内容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直播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第一类直播是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直播,要鼓励、支持;第二类直播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比如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等等,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要设立“打赏冷静期”;第三类直播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对于这类直播要坚决禁止,并且追究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央视网记者:在您的议案中您还有提到有关“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转付”的条款,请问这部分具体是指什么?

肖胜方:这是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民事诉讼的败诉方既承担自身律师费,还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和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尤其是民商事诉讼案件已呈现“爆发式”增长,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达到了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

同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不诚信、非理性诉讼案件量的不断增大,进一步增加了法官审案负担,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目前我国的律师费转付制度还没有一个整体性的立法,我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将律师费转付制度进行一个正式的、完整的立法,这样通过加大败诉方的诉讼成本,来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倾向选择调解、和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律师费在理论上被普遍认为是受害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是诉讼成本的重要组成。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是增加违约、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受害者保护合法权益的维权成本。

央视网记者:我们还了解到,您准备提议推动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是这样吗?

肖胜方:为预防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报告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强犯罪处罚力度、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是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地扩大打击轻罪的范围。刑法里的罪名越来越多,公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就越来越大。

如今,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十分庞大,但其中大多数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明显,多数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者较轻的经济犯罪。虽然这些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都会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在我国现行前科报告制度下,犯罪前科将会伴随他们一生,对他们往后的求职、事业乃至家庭生活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一,前科报告制度让犯罪人就业很困难。我收到一封来信,有一位群众犯了比较轻的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在回归社会之后,他想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但由于有犯罪前科,总是找不到工作,家庭生活非常贫困。

第二,前科报告制度对犯罪人亲属的就业、生活的限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了刑罚的打击面。即使犯罪人犯的罪再轻,也会留下前科,这就导致他的亲属在报考公务员等岗位时受限。他的亲属虽然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因此而受到限制。

这样看来,前科制度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实影响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高达120万人。如果这么多人普遍面临就业困难,那么建设和谐社会的难度会不会更高?

在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已经有了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这些国家要求犯罪人在完成刑罚之后,必须经历一段法定的考验期,才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

我国公众是否支持犯罪前科报告制度?总体上是支持的。原因很简单,公众有知情权,如果一个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那么公众有权知道他的前科,从而判断是否会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危险。任何人都不希望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共同生活、工作。

那么,犯下某些轻罪的人,他们的危险性是否很低?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消灭其前科不至于产生负面效果的人,我想还是应当积极支持他们回到正常生活中来。

消灭轻罪犯罪前科,从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来看,意味着抹除最“丢人现眼”的烙印,让具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能够像普通人一样选择自己理想的职业,享受大众平等的待遇,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类人群会将犯罪前科的消灭视为社会给他们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大多数人都会抱着感激之心来回馈社会,而不是报复社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十分有利。

所以,我提出建议:

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将“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或被宣告缓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可以消灭犯罪前科记录”作为该条文的第三款予以规定。

(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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