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7:21:0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会见这个操作一般都是产生于有人涉嫌犯罪并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之后,当然也有去监狱会见服刑人员的情形。
一般而言,多数情况之下嫌疑人的家属很难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刻知道。因为,嫌疑人的家属一般不会知道他怎么突然之间就涉嫌犯罪了,而嫌疑人也有可能是在酒店、在大马路上、在吃着小酒撸着小串就被抓了。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至迟会在24小时之内会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外,会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的通知并非通知到,而是将《拘留通知书》以平信或挂号信的方式寄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前述两类罪名,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需立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案件当中,其他人是不可以的。
对于律师而言会见可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活。在侦查羁押环节,会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因为律师是由当事人的家属委托的,当事人是否同意委托律师,是否同意委托该律师,对于以后辩护律师办理该案件是极其重要的。辩护律师在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后应当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一般来说,在初次见到当事人时,应当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来意,说明委托的来源。
2、安抚当事人,解释法律。
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人身自由受限,面对侦查机关的审讯,其焦虑、无助是不言而喻的(除好喜欢看守所那类)。所以在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告知其在看守所里面注意保重身体,保持良好的心态,并未当事人解释所涉嫌的罪名,介绍办案的流程。
3、了解有无非法取证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会见时通过询问当事人关于侦查机关具体的取证过程,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非法取证等行为。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笔录记载与其真实所述不一致时,一定要指出并予以修改,确认无误后再在笔录上签字。倘若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则其有权拒绝签字。
4、了解侦查机关的所关注的问题。
通过了解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所问的问题,来对案情作更深的了解,有利于对下一步的工作开展。
5、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
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情况,是否需要寄送生活用品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生活用品应当是欠缺的,而刑事侦查又需要一定的期限,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可以记录下当事人所需要的一些生活用品,告知家属,让其寄送或者代为寄送。
在会见中,律师需要注意:刑辩律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
会见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待嫌疑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会见笔录(提纲)笔,印泥
其实,会见材料里面还可以再加上两份。
一份是为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如户口簿复印件。
另一份是《拘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