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6 18:31:29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有效解决日后可能产生的财产纠纷,那么,如何约定婚内财产协议,才能有效避免协议无效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签订书面协议
有的当事人结婚后所有财产都是口头约定归谁所有,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虽然夫妻之间应该有最基本的信任,但一旦感情破裂、面临离婚,纠纷就极有可能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签订书面协议,就不具备法律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要件,相当于没有约定。
2、财产约定内容不明确
有的婚内财产协议仅仅对房屋和股权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没有对婚姻存续期间由于该财产而产生的收益进行约定,导致约定不明,只能对该部分收益按照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况进行处理。所以,在约定婚内财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的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
3、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应只对夫妻各自及共同财产为限做约定,而不能将其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但有的当事人会将家庭其他成员如父母、子女的财产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更有甚者以为自己开设的公司并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就认为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便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类似约定属于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该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
4、受欺诈、胁迫签订或者显失公平的协议无效
作为协议,必然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保证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协议的效力也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另外,若协议约定的显失公平,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也可能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法院认可。
5、不动产等财产约定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当一方犯错后为表忠心,维持婚姻,会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但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建议受赠一方在接受赠与后应尽快要求赠与一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6、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对财产所做的约定,应与离婚协议相区分
以财产约定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或者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如果离婚未成,则该协议不生效。一旦被法院认定为“离婚财产协议”,则如果离婚不成,协议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协议中尽量避免出现若离婚财产归谁所有、离婚时双方按本协议分割财产、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等表述。
7、企图借助婚内财产协议逃避债务
协议仅约定财产归属,没有约定债务承担责任。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故意约定将财产归于一方,义务归于另一方。但该协议的约定可能仅在夫妻之间有效。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企图借助协议逃避债务势必不能如愿。
综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但一定要清楚婚内财产协议的误区,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